“雖然離婚了,但我一定會盡全力去安排好她的起居生活,照顧好孩子,請法官放心。”當原告袁某拿到與被告顧某離婚調解書時,表達了自己的決心。近日,如東法院的法官上門開庭調處成功了一起特殊的離婚糾紛案。

 

故事還得從十多年前說起。袁某與顧某于1994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原本是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但天有不測風云,從婚后第三年開始,顧某的身體協調能力日漸衰退,最終導致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被當地殘疾人聯合會評定為一級傷殘。夫妻二人為了顧某的疾病多方求醫,醫院的最終結論是,顧某患有小腦萎縮癥,終身無法治愈。期間,原、被告感情逐漸疏遠,夫妻關系名存實亡。袁某曾與顧某協商離婚事宜,未果。2011年,袁某于訴至如東法院,要求與顧某離婚。

 

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樊士新覺得這不是一件普通的離婚糾紛案,因為被告是一傷殘者,如果離婚,將來生活會無依無靠,沒有保障。但是對于原告來講,妻子嚴重傷殘,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既要照顧其生活,又要承擔家庭經濟重擔,感情需求又得不到滿足,這種遭遇也確實可憐。

 

有沒有處理該類案件更好的辦法,既照顧到傷殘一方以后的生活,又照顧到另一方追求幸福的權利呢?承辦法官先是不厭其煩的做原告的工作,勸其撤訴,因為在目前的情況下,被告顧某的生活需要人照顧,同時還需要大筆的醫療費,如果此時與其離婚,原告無疑會受到道德譴責,而且法律規定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這種情況離婚與法理也不符。在與原告交談過程中,原告離婚態度非常堅決,但同時也一再表示即使離婚,其自愿照顧被告終生。與袁某的交談過程中,法官也體會到袁某獨立支撐家庭十多年的艱辛和妻子傷殘帶來的人生痛苦,而且袁某有照顧被告終生的想法,合乎情理。承辦法官這才轉而做被告顧某的工作,勸其同意離婚。

 

承辦法官考慮到被告顧某身體不便出庭的身體狀況,將庭審安排到其家中進行,這一人性化舉措讓被告顧某及其家人非常感動,在庭審過程中法官考慮到被告明顯屬于弱勢一方,所以,他邀請顧某的母親、兄弟及當地村委會負責人作為見證人,一起參加案件處理,并且在協議達成后約定,由村委會監督袁某對顧某的扶助義務執行情況。經法官主持調解,本案經法庭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原告袁某與被告顧某離婚;二、婚生女隨原告袁某共同生活,并由其獨自承擔撫育費至其獨立生活時止;三、被告顧某的婚前財產,其表示贈與給婚生女;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樓房一幢,雙方表示贈與給婚生女,被告顧某享有終身居住權;五、被告顧某患有小腦萎縮癥,生活不能自理,離婚后,原告袁某對被告顧某盡扶助義務,原告袁某承擔被告顧某離婚后的所有生活費(不低于500/月)、醫療費和服侍費用,生活上給予關心、照顧,服侍顧某至其壽終時止。

 

這一案件的最終處理,讓雙方當事人都很滿意,對袁某來說,他終于又擁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權利,對于顧某來說,雖然離婚,但是自己以后的生活依然有保障,袁某盡扶助義務的約定,既有法律文書為據,又有基層組織的村委會為監督執行人。

 

本案是一樁特殊的離婚案件,在情理和法理間很難做出抉擇,但是承辦法官本著以人為本的關懷,對雙方當事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析之以法,最后恰當的處理較好的衡平了雙方的利益,使一個殘破疲憊的家庭又有了新的生機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