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出現并發癥狀 醫院承擔次要責任
作者:劉光亮 吳軍雷 發布時間:2011-07-19 瀏覽次數:670
到醫院接受子宮肌瘤切除手術,不料在施行手術麻醉時引發并發癥,手術后導致患者神志不清,不能言語。究竟是醫療事故,還是與自身潛在疾病有關?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復雜的醫療損害糾紛賠償案件。
2008年11月13日,原告王某在句容某鄉鎮醫院檢查時發現體內有子宮肌瘤,隨后在醫生的建議下被施行硬膜外麻醉下行次全子宮切除手術,手術后原告王某右側肢體呈偏癱狀態,膝反射未引出,巴彬斯基征未引出。14日,王某被轉入南京軍區總醫院接受治療,診斷為,腦出血、子宮肌瘤術后,12月8日出院。由于術后恢復不理想,2009年1月9日,王某再次入住南京軍區南京總醫院,診斷為:不完全性腸梗阻、腦出血后中遺癥期、子宮肌瘤術后,同月23日出院。王某出院后又陸續在其他醫院做腦出血后遺癥治療。在這期間,原告王某家屬與被告某鄉鎮醫院達成協議,由王某家屬向被告借款4萬余元,待王某治療終結后雙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2009年8月,王某向句容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單位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并申請司法鑒定。審理中,被告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院依法委托鎮江市醫學會對本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并作出了本例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后原告王某再次向法院申請鑒定, 2010年5月,受法院委托,江蘇省醫學會作出了相關鑒定意見:患者“子宮肌瘤”診斷明確,但手術適應癥把握不嚴(當時處于可觀察階段,不必立即手術)。由于麻醉過程中硬膜外效果欠佳,改全身麻醉有理由?;颊咝g中發生腦出血,這是難以預見的并發癥,與其自身潛在的顱腦血管缺陷有關。但發病過程中與本次手術(及麻醉)刺激也有一定的關聯,故醫方負次要責任。鑒定結論為:本病例屬于二級丁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2011年6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到被告醫院就診,雙方形成醫療服務關系,被告對原告王某施行手術,經江蘇省醫學會鑒定為構成二級丁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故被告方的診療過失行為對原告造成的損害需承擔次要責任。經核實,原告王某因醫療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66萬余元,因被告醫院對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責任,結合案件情況,確定被告醫院承擔40%的賠償責任,扣除已支付的4萬余元,被告醫院還應向原告王某支付2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