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9日,泗洪法院對一起借貸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香園公司歸還原告王美媛借款本金56萬元、255530元及利息。

 

201024日被告香園公司立據向原告借款,借條載明借款金額56萬元,月息三分五厘。另因原、被告此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經結算由被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欠王美媛人民幣255530元。上述借條及欠條均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成輝簽字并加蓋香園公司印章。雙方未約定還款日期,該款經原告催要后,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雙方因而成訟。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被告香園公司作為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的行為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香園公司歸還借款56萬元及欠款25553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雙方在借條中未約定借款利息三分五厘,高于法律規定標準,原告要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關于255530元欠款,雙方未約定利息,可以自原告主張權利之日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