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逐步推行和經濟社會改革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矛盾糾紛涌入法院,在法院”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下,法院作為司法改革的主體,不斷尋求內部的自我改革,遵循司法審判的規律性,對法院審判管理進行科學合理的制度設置,保障審判活動的規范運行和審判權的正確行使,是當前人民法院促進審判公正,提高審判效率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是協調法院案多人少訴訟矛盾滿足司法需求的必然途徑。本文以構建有理有據勝訴機制為切入點,著力理順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關系,均衡處理法官審判權與當事人勝訴權的運行,以期讓”有理有據”的當事人能勝敗皆明,不斷促進司法公正權威。

 

一、勝訴權[1]與審判權的交涉:有理有據

 

在我國,”勝訴權”概念的使用存在于以下兩個范疇之中,其一為二元訴權理論,其二為訴訟時效制度。對于前者”勝訴權”屬于訴權的一種,是實體意義訴權的直接指稱;對于后者,”勝訴權”通常見于”勝訴權消滅”,或”喪失勝訴權”的表述。通常認為,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是基于實體法而產生的,其根據是民事實體權益,而勝訴是指判決所確定的實體內容與當事人訴訟主張或實體主張相一致,那么獲得勝訴的關鍵在于當事人實際享有的實體權益同其訴訟請求相一致。[2]只有當事人有理據地提出訴訟請求才能得到法院相應的支持,即當事人才能享有勝訴權。單純地拋開”有理有據”談勝訴權并不科學。有學者批判地指出在理論上并不存在一種獨立請求法院判決其勝訴的勝訴權,因為法院不是裁判當事人是否具有勝訴權,而是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進行辨別是非,確定當事人是否有理有據能夠獲得勝訴。

 

現代訴訟理論不斷強調程序正義的重要性,追求法律真實是訴訟價值應有之義,而基于實體權利而產生的勝訴權則更注重客觀真實的追求,基于訴訟層面的分析,事實上享有勝訴權的當事人未必能勝訴的司法現實與有理有據必勝訴的邏輯常理必然讓公眾心理產生對司法認同的落差,客觀上造成當事人勝訴權的期望與法官審判權的行使產生較大偏差。應該說訴訟即是當事人追求已方請求有理有據的過程,也是法官判決一方當事人請求是否有理有據的過程,在訴訟法律關系中,法官處于居中裁判的地位,是有理有據的最終判斷者,法官對有理有據的判斷權是起主導作用的,如何讓法官裁判的法律真實無限接近于客觀真實,或者說如何讓當事人有理有據的訴請實體權益成為法官判斷下的法律真實,如何讓法官正確判斷”有理有據”作出更接近客觀實際的公正的判決,則是法院不可回避的審判權行使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只有公正的審判權才能確保勝訴權,但審判權的行使又不是當事人取得勝訴權的必要條件,訴訟時當事人應當對其主張的有理有據事實負舉證責任,才能使得勝訴權具有勝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基礎,如果當事人不能做到有理有據的訴訟,縱然公正的判斷權(審判權)也不會讓當事人取得勝訴權。審判權與勝訴權在訴訟領域的關系是動態相關的,而不是絕對邏輯對應的。唯有有理有據才會使當事人的勝訴權及法官的審判權具有正當的基礎,才能使得勝訴權與審判權的博弈更加正義和均衡。

 

二、有理有據勝訴機制的內涵與價值

 

(一)內涵:在訴訟層面,”有理”是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或具備法律應支持的理由。”有據”則是當事人的主張具有證明某種法律事實的證據,符合法律要求確定案件事實所需的證據證明狀態。當事人通過訴訟方式實現權利救濟,必須以正當的理由和滿足證明要求的證據為支撐,即有理有據才能勝訴。[3]有理有據勝訴機制的核心,是對當事人的訴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備法律所認可的理由,進行全面審查、理性判斷,從而作出公正裁判的工作機制。需要法官充分運用法律知識、司法經驗以及政治智慧,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積極、理性的審查、判斷,其結果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有理有據的當事人獲得其應得的裁判結果,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4]

 

(二)價值:有理有據的勝訴機制是法院基于保護當事人勝訴權,實現司法正義,提升司法公信的現代訴訟價值追求,不斷加強對審判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不斷提高司法判斷能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正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應勇認為:有理有據的勝訴機制是實現司法功能的必然要求,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遵循嚴格規范的訴訟程序,通過適用法律規定,明是非、斷責任、定分止爭、彰顯正義,使失衡的社會關系回歸正常,使失范的社會行為恢復常態。這是提升司法權威的必然途徑,司法的權威不僅源自法律賦予的國家強制力,更源自社會公眾因司法公正而形成的對司法的充分信任和認同。是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原則的必然結果。[5]

 

三、有理有據勝訴機制與審判管理的關系

 

從審判管理的角度來正確認識有理有據勝訴機制對審判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作用,應著重從有理有據與審判管理的關系入手。

 

(一)價值的相致性。建立有理有據勝訴機制有利于規范法官審判權的行使,防止審判權的濫用,提高法官司法判斷的能力,使當事人勝敗皆明,促進息訴服判和裁判結果的公眾認同感。而審判管理存在的價值則是為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的目標,通過服務和保障審判權的規范化運行,從而促進糾紛的有效解決。兩者都致力于規范法院審判權的運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行使,以適應現代司法改革之需求,共同追求司法的公平與正義。

 

(二)內涵的相關性。有理有據勝訴機制是法院為保障有理有據的當事人訴訟請求獲得支持,確保勝敗皆明,充分保護當事人民訴訟權利的訴訟制度。而審判管理權的意義在于通過規范監督優化審判權的運行,以機制改革保障司法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穩定和諧,實現公平正義職能的充分發揮。[6]當然有理有據勝訴機制是對法官斷案結果的事實評價狀態的程序保障,而審判管理重在對法官斷案全過程的內部監督保障。

 

(三)機理的相異性。有理有據勝訴機理表明,從有理有據到勝訴,有賴于法官對有理有據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排除非正常因素的影響。[7]而審判管理可以使訴訟法規定的原則具體化,使訴訟法規定的民主、公正程序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可和尊重,依照程序法的規定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制約,以充分彰顯訴訟法的自身價值。[8]正確認識兩者在機理的差異性,有助于構建有理有據勝訴的審判管理體制提供正確的思路。

 

四、有理有據勝訴的審判管理機制的構建路徑

 

(一)理念定位:以保障有理有據勝訴為基點。”讓有理有據的當事人勝訴”是現代司法保護當事人勝訴權,維護司法公正權威的法治追求,為有理有據的勝訴機制的有效運行提供科學合理的審判管理,符合現代社會對司法多元價值追求的應然需求,更加符合司法規律與原則下的現代審判管理理念。有理有據勝訴機制正是基于當事人的勝訴權與法官的審判權能動交涉的結果,審判管理機制的構建要立足于維護兩者間和諧的同向關系,不能人為導致對立的相向關系,尤其在司法績效考核指標的設置上,應當避免法官利益與當事人利益的沖突。[9]因此,法院的審判活動必須要和當事人訟爭活動有機結合,良性互動才能順利完成,如果審判管理權僅為審判活動服務,則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的爭訟活動,使兩者失去平衡,從而最終也達不到保障審判活動的初衷。[10]

 

(二)基本原則:以審判權正當行使為內容。確保有理有據原告勝訴,關鍵在于法院如何行使審判管理權來均衡審判權與勝訴權的關系,如何有效處理好審判管理權與審判權的關系。審判管理是為了支撐法院實現其審判職能的,其主導價值目標在于保障審判人員依法行使審判權,故其應當是輔助性的。審判管理一般不直接涉及個案的處理,而是創造條件,確保審判組織后顧無憂、集中精力、公正高效地獨立進行審判,保障審判程序的運行和司法目的的實現。因此,可以說,審判管理權與審判權是服務與被服務、制約與被制約的關系。[11]在授予法官裁量權的同時,必然需要構建一個能夠約束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權,保證其謹慎、公正裁判的有效機制。設置審判管理制度的重要目的,正是在于制約法官裁判權的濫用和不當行使。[12]但基于司法被動的本質,任何情況下審判管理都要堅持依法管理,而不能影響和損害審判權的獨立行使。

 

1、保護原則。有理有據的審判管理不僅要注重規范法官審判權的運行,還要保障當事人積極參與訴訟活動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確保法官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性,真正做到有理有據斷案,防止法官自由裁量的隨意性。

 

2、制約原則。審判管理在遵循審判規律的前提下,通過制約手段排除非正常干擾審判的外界因素,讓法官”有理有據”的自由裁量,協調平衡好勝訴權與審判權的關系,最大限度地讓有理有據的當事人勝訴權益得到保護,實現勝敗皆明的司法公正。

 

3、限度原則。為了保證審判權力運用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加強對審判活動的管理、對審判行為的控制是非常必要的。但在運用管理手段對審判權加以控制時,必須要掌握必要的限度。[13]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要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同時還要防止司法過分主動,防止超越法定職權。

 

(三)制度設計:以平衡協調沖突關系為關鍵。完善和高效的法院審判管理制度是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目標的重要保障和前提。審判管理機制的設計,應當以堅持以法官為本,從方便于審判權的獨立行使,從服務于司法能力提高,從有利于公正理念踐行的角度,在法官權力權益的配置上,撒播公平正義的種子。[14]對審判活動的管理應重在程序的管理,且應限于對審判程序依法推進方面的管理,對于涉及審判組織裁判權的行使,無論系程序性問題還是實體權利義務判斷,管理者都不應介入或干預,只能依法定程序進行監督,實現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分離。[15]充分保障審判權的獨立行使是爭取和實現司法正義的必須前提,而審判管理權與審判權之間存在的單向和對立關系,很容易因審判管理權的過分強勢導致兩者關系失去平衡,因此,在承認審判權核心地位前提下,要求審判管理權對審判權保持必要的尊重和克制就是必須的。[16]

 

(四)保障措施:以權利制約方式為重點。審判管理的出發點在于規范和保障審判權的正當有序行使,對審判權的運行而言,審判管理權一方面試圖通過審判權運行過程的監督制約控權目的,另一方面確實以保障審判權的正常運行為其重要的價值追求。[17]法院只有建立完善科學的審判管理作為構建有理有據勝訴機制的內部保障,才能確保有理有據的當事人打得贏官司。

 

(一)資源-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一切活動動和資源、權力配置都必須以訴訟為中心,脫離了審判活動,便成為沒有獨立價值的其它活動[18]。根據法院審判的現狀,按照有理有據勝訴機制的需求,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優化機構職權配置,采取人性化的管理措施,激發法官公正廉潔司法的責任心,充分關注法官的需求,圍繞案件審判并以法官的的行為規律為中心,創新有利于法官施展才能、釋放潛能的工作機制和環境,為法官開展工作提供周到細致的服務。[19]

 

(二)程序-建立自由裁量規則。法官有理有據地進行自由裁量,不越過法律規定的限度,理應相應建立法官自由裁量的有理有據規則,才能真正使審判管理達到規范法官裁判權的目的。一是法官審判案件必須樹立程序正義的訴訟理念,遵循法定的裁量程序規范,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不得濫用審判權干涉當事人的處分權。二是法官要避免不正當因素干擾審判,充分考慮裁判所需采納的法律、政策、原則和習俗的因素,利用證據規則、利益衡量等方法進行個案判斷,力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三是法官裁判要執行審判公開制度,法律賦予法官自由判斷證據的職權和職責,同時又強調法官必須公開自己對事實的判斷并表明自己的法律見解,對審判權進行監督必須保障審判的公開性,強化開庭審理的方式,將監督活動貫穿審判訴訟程序之中,把法院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定的過程和結果置于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之下。四是法官要尊重當事人對勝訴權的理解,在程序選擇中保持必要的司法克制,正確處理審判權與處分權的關系,讓判斷和調解在法律程序運中合理適用,避免違法調解或以判壓調的現象發生。

 

(三)裁判-加強質效動態管理。構建符合司法審判工作規律的有理有據的審判制度條件,針對分案、排期開庭、審限變更,送達,結案等審判工作節點,完善審判工作流程,保障審判權在有理有據的原則下正常運行。

 

1、注重庭審考評細節。制定有理有據庭審考核硬性指標,設立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牽頭,各分管領導及相關業務庭負責人組成的法官庭審考評小組,可采取定期到庭旁聽或不定期借助科技法庭視頻同步觀看庭審的方式,圍繞庭審規范化的要求,著重考評庭審程序完整性、庭審效率、庭審形象、證據規則的落實、釋明權行使、調解程序運用等方面,加強法庭審理環節的程序監管。

 

2、強化合議庭評議功能。建立規范合議庭評議制度,強化合議庭職責,增大橫向監督制約力度。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案件時必須展現對案件事實和裁判結果的邏輯推演過程,不能簡單地以”同意”或”不同意”等方式變相放棄裁決權在審判過程中,還應注意發揮審判長的組織管理職責,以盡力改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合議制流于形式的狀況,激活合議庭的內部制約功能。[20]

 

3、強化案件質量評查處理。確立裁判文書評查與案件質量評查的職責及標準,建立裁判文書出門前校核制度和全面覆蓋的案件質量評查體系,加強對案件質量的動態管理和嚴格考核。對于裁判文書和案件質量的評查結果,實行獎優罰劣,并將其納入審判績效考評體系,作為評定法官業績的重要依據。特別是健全依法嚴格的涉訴信訪案件評查處理機制,有效化解涉訴信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

 

(四)考評-增設科學指標評估。審判績效考評的相關指標設計,應當與訴訟程序的價值追求相適應、相配套,按照有理有據勝訴機制的要求,增設判決上訴率、駁回訴訟率,庭前證據交換率,法官釋明率等指標,建立科學審判績效考核制度,達到審判管理有理有據的目的。當事人沒上訴的,表明判決能夠達到案結事了,勝敗皆明,但受調解率指標的不斷重視,判決案件的比例在不斷下降,考核判決上訴率可能更為合理,但上訴率這一指標涉及當事人權利的自由處分,同時受環境影響,當事人素質及訴訟偏好等影響,即便判斷結果是公正的,也無可避免,因此,這些指標的權數不易確定過高,否則,容易人為造成法官與當事人的利益沖突,[21]不利于有理有據勝訴機制的運行。通過駁回訴訟率的統計分析,以便全面評估有理有據勝訴或敗訴的運行情況,重點提煉出當事人敗訴的原因,及時提醒法官審查案件的要點,匯總成當事訴訟風險告知書,避免當事人經過漫長的審判程序后再被駁回起訴或駁回訴訟請求,從而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浪費司法資源。通過增設庭前證據交換率指標,旨在提高審判效率,避免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舉證雜亂無序,特別是防止突擊舉證的情況拖延訴訟,加強庭前證據交換可理清審判思路,讓法官能提前把握案情,及時指導當事人有理有據訴訟,改變司法實踐中庭前證據交換的弱化現象。增設法官釋明率指標,旨在考核法官能動司法的表現,法官或合議庭成員及時行使釋明權,對無理無據的當事人釋明敗訴的風險,對訴訟能力有限的當事人依法行使釋明權,增強法庭審理的對抗性,同時法庭審理中要及時歸納爭議焦點也是釋時權行使的一方面,合理引導當事人積極參與訴訟據理力爭,確保有理有理勝訴和無理無據敗訴皆服。

 

(五)技能-審判權高效運行。司法活動也不是像馬克斯.韋伯的自動售貨機理論所描述的那樣可以機械化和自動化,把法官定位為司法活動的實質主體,突出法官在司法中的作用是司法的特點決定的。[22]

 

1、建立法官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召集庭長、審判長聯席會議,集中研究審判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復雜法律適用問題,為審判組織提供具體指導意見,通過定期主持被改發案件、信訪案件和督辦案件通報分析會,分析研究審判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并督促落實。同時建立普通法官聯系會議制度,使法官自主及時研究解決審判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和疑難案件。通過法官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增強法官職業的凝聚力,最終達到統一司法尺度,提高法官業務素質,確保事實認定與適用法律。

 

2、完善審級監督制約機制。中級人民法院在行使上級法院審判監督權的同時,要定期收集整理一審法院案件改判、發回重審存在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將掌握的司法尺度及時與下級法院溝通,同時,建立下級法院改判發回異議反饋機制,通過疑難復雜案件業務研討會等形式,對上下級法院在法律適用問題的分歧進行研討,特別是針對下級法院異議較大的案件,通過上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評議復查的形式予以慎重考慮,統一裁判標準,不斷提高法院裁判能力。

 

3、建立區域案例指導制度。為統一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可借鑒最高院、省高院以公報的形式發布典型指導意義的案件指導審判的經驗,各中級人民法院可定期通過審判管理辦公條線上報各基層法院的疑難復雜的典型案件,將具有普遍指導價值的案件匯總后以案例指導的書報形式,下發各基層法院確保同一司法管轄區內的裁判標準的同一性,避免同案不同判的負面影響。

 

4、健全審判責任追究機制。明確差錯案件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責任主體和責任形式,重點加強對二審改發案件、再審改發案件和重點案件的評查及差錯責任認定。不僅要在績效考核中對差錯責任予以體現,而且,對于發現有違法違紀線索的,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若存在違反最高法院兩個辦法規定的,嚴肅追究違法審判責任。[23]

 

 

                    


[1]本文所指勝訴權不是訴訟時效制度中的勝訴權,而是指法院可以依據實體法對其進行保護的權利。

[2]閻慶霞:《勝訴權辨析》,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1期,第70頁。

[3]章俊:《有理有據勝訴機理的法理思考》,載網,于201171日訪問。

[4]徐光明:《讓有理有據的人打得贏官司》,載《人民法院報》201037日版。

[5]法制日報記者對應勇的采訪。

[6]孫英:《關于審判管理改革的思考》,載《山東審判》,2009年第3期,第60頁。

[7]章俊:《有理有據勝訴機理的法理思考》,載浙江法院網,于201171日訪問。

[8]凌永興:《審判管理的理性思考-以對民事訴訟法的沖突為視角》,載《人民事法》2005年第9期,第43頁。

[9]同注[6],第62頁。

[10]同注[8],第45頁。

[11]李生龍、賈科:《反思與重塑:法院系統內部審判管理機制研究》,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8月》第12卷第4期,第84頁。

[12]同注[11],第84頁。

[13]楊明忠:《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運行機制改革之淺見》,載成都法院網,于2011年7月1日訪問。

[14]同注[6],第62頁。

[15]同注[6],第61頁。

[16]孫轍、朱千里:《積極主動或謙抑克制”審判管理權”的正確定位與行使》,載《法律適用》2011第4期,第72頁。

[17]同注[16],第69頁。

[18]同注[8],第43頁。

[19]同注[16]。

 

[20]同注[11],第89頁。

[21]同注[6],第65頁。

[22]魏勝強:《法官能動與法院克制-關于我國審判管理體制的思考》,載《法學》2010第1期,第126頁。

[23]同注[11],第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