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發現,近年來保險公司跨省經營“交強險”業務呈上升趨勢,2009年發現21例,2010年發現35例,2011年上半年發現28例。

 

一、危害

 

1.擾亂了保險市場秩序。中國保監會頒布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由此可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跨省銷售保險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是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

 

2.提高了當事人理賠成本。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往往要到保險機構所在地進行理賠,理賠費周期長,耗費精力大,成本遠遠大于到本地保險機構理賠的成本。

 

3.增加保險人利益受損風險。個別投保人利用保險人在異地信息不暢通、查勘定損不方便的條件,虛報險情騙取保險,擴大損失范圍,導致保險公司的利益受損。

 

4.加大了法院審理和執行難度。當事人因到外省理賠成本高,多數選擇憑保單直接起訴保險機構賠償。當糾紛進入法院,法院向外省保險機構送達法律文書不僅耗費時間長,而且錯誤投遞率高。外省保險機構為成本計,出庭應訴率低,導致法院缺席判決多。判決后,外省保險機構自動履行率也較低,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難度也較同類案件要大。

 

二、成因分析

 

一是保險行業競爭影響。部分保險機構為追求保險業績,不嚴格執行保監會《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采取招攬中介人員、給予“提成”或“好處費”等方法,通過惡性競爭手段直接在外省經營保險業務。

 

二是中介人員利益驅動。部分汽車銷售商以及車輛、交通等管理部門的少數工作人員受經濟利益的誘惑,想方設法推銷外省保險機構經營的保險,從中謀利。

 

三是投保人防范意識缺失。保險公司推出保險優惠業務,致各地的保險費用差異較大,投保人往往愿意購買保費相對較低的外省保險機構經營的保險,而忽視了自身的投保風險。

 

三、對策建議

 

1、加大違規保險處罰力度。保險業監管機構要建立健全保險行業違規經營的懲罰和市場退出機制,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保險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不斷凈化保險服務市場。

 

2、加大相關人員監管力度。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公務人員的監督管理,對商業性推銷行為,要及時查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工商部門要加強對車輛銷售行業的監督檢查,對超越經營范圍介紹保險行為要及時予以處罰。

 

3、加大司法通報建議力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發現保險公司違規經營以及中介人員推銷保險的行為,要及時向保險行業監管機構、紀檢監察以及工商等部門通報情況,必要時發出司法建議,堅決杜絕違規經營、非法謀利現象發生。

 

4、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宣傳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人民法院通過巡回審理、公開宣判等形式,加大法律宣傳教育力度,不斷增強群眾保險意識,提高風險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