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就財產的分割作了約定,并在民政部分辦理了離婚登記,獲得財產一方要求履行協議時遭拒,遂憑協議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葛某與張某原系夫妻關系,后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091221日簽訂協議離婚。協議約定:雙方所有的某商品房歸男方葛某所有,無其它共同財產分割。且爭議房產登記在葛某名下。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的離婚協議真實合法有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離婚協議中將爭議房產約定歸男方所有,即歸本案的原告所有,故對原告要求確認該房屋為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爭議房產為原告所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