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不明 60萬元風險代理費未獲支持
作者:劉金霞 發布時間:2011-07-19 瀏覽次數:756
近日,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訴訟代理合同糾紛,當地一家A律所起訴張某要求其支付60萬元風險代理費,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約定不符合風險代理合同特征,同時其他證據亦不能證明被告應支付60萬元,判決被告按照普通代理的標準支付給原告代理費。
2008年10月,張某因為與當地一家房產中介因房屋買賣產生糾紛向常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張某特委托A律所代理訴訟A律所指派律所李某具體負責代理該案。李某與張某簽訂訴訟代理合同一份,載明了風險代理費60萬元,但對于仲裁所要達到的具體要求,以及代理費用如何支付等均為作出明確約定。庭審中,張某稱其在仲裁審的提出的請求為1000萬元,并與李某口頭約定好如果仲裁的結果能達到所提出的請求,則付60萬元代理費,如果達不到,李某則不收取代理費。李某在本案所謂律所代理人,稱當初對于仲裁應達到什么要求,雙方并未作出約定,應認定為無論仲裁結果如何,張某都應支付60萬元風險代理費。
法院認為原告作為專業律師事務所,對于訴訟、仲裁代理委托合同簽訂時應注意的事項、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爭議應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及實踐經驗,故在與被告張某商談風險代理事宜時應履行詳實告知義務,對所要達到的仲裁目的應有明確約定。相對于普通代理合同,風險代理合同的特殊之處即在于其存在一定風險,故其收費大大超過普通代理收費標準。依據原告陳述,無論達到何種仲裁目的,被告均應向其支付60萬元風險代理費,則原告的代理行為毫無風險可言,被告則要承擔無論何種仲裁結果都要支付60萬元高額代理費的風險,這不符合風險代理合同的基本特征,亦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萬元風險代理費的主張不予支持,但原告在代理被告與某房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付出了一定勞動,理應得到相應的報酬。因雙方一致認可按照普通代理標準,被告應給付原告代理費18萬,且被告已經向原告交納了6萬元代理費,故被告仍應向原告支付代理費12萬元。
該判決一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