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首例限制減刑案一審宣判
作者:仲苑 益婷 發布時間:2011-07-18 瀏覽次數:570
7月13日,鎮江中院對一起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郁海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對被告人郁海健限制減刑。
據法官介紹,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鎮江宣判的首例限制減刑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郁海健從南京乘車到丹陽。當晚23時許,被告人郁海健至丹陽市云陽鎮丹鳳北路159號美容店與被害人林某談妥嫖娼之事后,與林某在暫住地進行嫖娼,后因嫖資問題與林發生爭執,繼而相互扭打,被告人郁海健遂用雙手猛掐林的脖子,當林停止反抗、掙扎后,被告人郁海健恐林未死,又用連褲襪猛勒林的頸部,致林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林某某系被他人運用軟質類物品勒壓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2010年7月8日,被告人郁海健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盤問時,主動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郁海健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嚴懲。但鑒于郁海健有自首情節,可對其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條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