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5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假釋裁定書;判決被告人黃森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前判未執行刑期十個月零四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黃某出生于1990年,曾因犯盜竊罪,于2009320日被啟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2011120日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11124日止。

 

2011224日上午,黃某趁在被害人周某經營的彈簧吊架制造有限公司車間內干活之際,竊得白鋼刀2把,后銷贓于他處。經鑒定,該刀具價值70元。至3月期間,黃某先后至啟東市匯龍鎮和平北路、河南中路他人經營的車床店以及南陽鎮沈某住宅等處,采取鉆窗入室、撬門入室、踹門入室等手段,盜竊作案11起,竊得人民幣、手機、鉆頭等財物合計價值7138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森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