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員在收受對方好處后,將產品低價出售給對方,為對方牟利的同時,導致自己的企業遭受了損失。日前,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二萬元。

 

現年36歲的被告人趙某是江陰人,在江陰一家大型化工企業上班,從事銷售工作。因口才出眾,銷售業績出色,2003年被公司派往上海辦事處工作。趙某企業所出售的1.5公升每桶的磷酸分兩種規格,一種是帶桶包裝的磷酸,桶需要回收,價格較高;另一種是凈水磷酸,用一次性桶包裝,價格較低。20044月,在與太倉市某化工廠進行磷酸銷售業務的過程中,太倉化工廠的負責人提出,用來裝磷酸的桶就不要回收了,并私下給了趙某2萬元好處費。由于收受了對方紅包,趙某最初心里并不踏實,總擔心萬一企業總部查賬自己會不好交代,但是一年多過去了,總部也沒有注意到這件事,趙某以為自己做的這一切神不知鬼不覺,膽子不免大了起來。自從第一次“合作”成功后,他就覺得這是他個人發財的好機會,于是私自與太倉化工廠的負責人協商,將帶桶包裝的磷酸以凈水磷酸的價格銷售給太倉化工廠,而他則從中收取一定的好處費。

 

20066月起,趙某開始藏匿本應發給太倉化工廠的發票并收受太倉化工廠給予的好處費。至20097月,趙某共為太倉化工廠藏匿發票79張,太倉化工廠給予其好處費25萬余元。200911月底,趙某所在公司對上海辦事處進行查賬時,發現趙某的賬務有問題,這才向警方報案。案發后,趙某主動退出贓款2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利用擔任公司業務員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鑒于其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當庭自愿認罪,已退清全部贓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