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虛構借條、指使他人作偽證等方式進行虛假民事訴訟,騙取法院法律文書,714日,張家港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2008年下半年,原張家港港潤公司股東黃某找到徐某,稱公司要解散,分割資金,請求徐某與其編造一個借款謊言,為日后打官司用。徐某認為自己不會有損失遂答應了黃某的請求,于是黃某虛構了徐某向港潤公司借款100萬元的借條。20089月,被告人黃某問徐某借了身份證,將借條、身份證等材料交予律師張某,委托其代理徐某訴港潤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并指使徐某出庭虛假陳述借款事實。后張某代理徐某、黃某代表港潤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并由法院出具了調解書。調解書生效后,被告人黃某對港潤公司資產進行了評估,但未進行處理。

 

20111月,因港潤公司另外兩個股東不服生效調解書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檢察機關遂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法院審查后認為,原審程序合法,但涉嫌虛假訴訟,黃某虛構借條等關鍵證據,騙取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損害案外人利益,遂啟動再審程序,中止原調解書執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指使他人作偽證,騙取法院裁判文書,嚴重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其行為已經構成妨害作證罪。鑒于被告人黃某系自首,對其從輕處罰。

 

 

法官說法

 

宣判結束后,承辦法官對本案案發背景及法律適用進行了解說,近年來,伴隨這大量民商事糾紛涌入法院,一些當事人濫用訴權,借助訴訟的合法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現象日益增多,這不僅干擾了法院的正常民商事審判秩序,也侵害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明確規定可以對存在偽造、毀滅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等行為訴訟參與人予以罰款、拘留和追究刑事責任。

 

與此相對應,《刑法》第307條規定了妨害作證罪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兩個罪名對民事訴訟中不法利用證據干擾訴訟活動的行為予以處罰。但是兩罪的主體有所不同:妨害作證罪適用于處罰通過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等手段干擾民事訴訟活動的人,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主體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以外的人。

 

本案被告人黃某雖然有偽造證據的行為,但是從整個案件來看是其自編自導自演的一出虛假訴訟鬧劇,黃某本身就是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因此不符合幫助偽造證據罪的構成要件。目前,對于民事訴訟當事人偽造、毀滅證據的行為只能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為嚴厲打擊日趨嚴重的虛假訴訟行為,建議修訂刑法增加對民事訴訟當事人偽造、毀滅證據行為進行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