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事故行人報警 酒精檢測超量獲刑
作者:陳凱 張艷 發布時間:2011-07-15 瀏覽次數:548
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輝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2010年5月7日14時許,黃某酒后無證駕駛一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蘇22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啟東市呂四港鎮茅家港五叉路口右轉彎向南時,在離倒岸河橋北側100米路段,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受傷。經南通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黃某血液乙醇含量檢驗鑒定,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0毫克/毫升。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輝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其雖只是發生了致自身受傷的單方交通事故,但被告人黃輝無駕駛資格,血液中乙醇濃度(190mg乙醇/100ml血液)較高,并在城市主干道行駛,潛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鑒于被告人黃輝歸案后在偵查階段能如實供述,當庭自愿認罪,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