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賣房以丈夫阻止為由違約
作者:孫海雷 發布時間:2011-07-15 瀏覽次數:526
妻子賣房以丈夫阻止為由違約。日前,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楊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季某支付人民幣15000元。
射陽縣開發區某門市房屋登記在被告楊某個人名下。被告欲將該門市出售給原告,并于2010年10月27日收取了5000元訂金,同時向原告出具收條一張,收條載明“收條 今收到季某開發區某門市房屋交易訂金伍仟元正,該房屋總價款為壹拾捌萬貳仟捌佰元正,余款在房屋交付時結清,買賣雙方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壹萬元正此據楊某2010年10月27日”。后原告向被告催交房屋時,被告以房屋是被告夫妻的共同財產,被告無權個人處分該房產,被告丈夫對被告售房行為起先并不知情,知道后進行了阻止,故原、被告之間的售房協議應為無效協議,因為協議無效,協議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也就當然無效,且原本違約金就僅針對原告應及時給付房價款的行為,對被告沒有約束力。訂金不是定金,被告同意返還訂金5000元以及承擔原告500元的利息損失。
被告拒絕交付房屋并不同意賣給原告,無奈原告遂具狀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訂金以及按約承擔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楊某出具收條收取原告季某5000元購房定金,并在收條上注明了房屋總價款、余款給付方式、違約責任,應當認為雙方自愿就開發區某門市的買賣達成了一致意見。楊某作為該房產的唯一登記權人,季某有理由相信其是有權處分人,現因楊某的原因導致交易不能,楊某應當按約承擔相應的責任。現被告楊某已經不同意交付房屋,原告季某要求返還5000元訂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雙方約定的房屋總價款為182800元,10000元的違約金不違背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違約金的請求,法院亦予支持。
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