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女訴媽媽請給增加撫養費
作者:孫海雷 發布時間:2011-07-15 瀏覽次數:513
16歲少女王某8年前父母離異,現物價上漲要求媽媽增加撫養費。日前,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宋某從2011年7月起至原告王某成年止,每月給付原告王某生活費300元,每年的生活費限被告宋某于當年的6月底前、12月底前各半給付完畢;原告王某從2011年7月起至成年止的教育費、醫療費憑正規票據由被告宋某負擔一半。
宋某與王某某于1995年9月27日婚生一女孩即原告王某,雙方于2003年4月17日經射陽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協議約定由王某某直接撫養女兒王某,被告宋某每年給付女兒王某撫育費1500元至成年止。后宋某均按時履行了義務,其中2011年上半年已經支付800元。現原告王某以物價上漲8年前父母離異時約定的費用遠遠不能滿足日常生活支出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每年支付原告生活費5000元并承擔原告教育費、醫療費的一半。
庭審中被告宋某對女兒王某說,媽媽都已按時給付約定的撫育費,并且每年實際支出甚至達到6000多元。
在法庭進行調解時,被告宋某考慮到物價上漲因素,同意每年給付女兒王某生活費3600元至18周歲,對教育費、醫療費不愿另行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雙方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結合本地實際生活水平、原告的實際需要和被告的給付能力,法院酌定被告宋某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300元,原告今后的醫療費、教育費憑正規票據,由被告宋某負擔一半。
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