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豐縣法院對2010年以來的32起析產繼承類案件進行比對分析,發現該類案件呈現五個方面問題,應引起重視。  

 

一、存在問題

 

一是訴訟請求混淆。表現為原告要求分家析產的訴請并不明確,無具體的分割指向。在訴訟中,當事人在未確權之前就徑直起訴被告侵權,混淆訴請,容易發生侵權之訴與確權之訴的混淆。

 

   二是訴訟原因復雜。訴訟的真實意圖與案由不相一致,致使實踐中析產繼承類案件多與返還等類糾紛交織在一起,當事人希望借助析產繼承類糾紛的訴訟,解決其他糾紛,甚至借此獲取非法利益。

 

   三是訴訟主體混同。在析產繼承類案件的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的父、母既以原告身份又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出現角色混同,或出現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委托代理而形成同一當事人在同一訴訟中擁有對立雙方當事人兩種身份的混淆問題。

 

   四是訴訟發生連鎖反應。因析產繼承類案件中爭議標的涉及人數眾多且當事人之間關系復雜,易發生因一件析產繼承案件引發出包含確權之訴、侵權之訴等在內的多類案件,因此,整個訴訟易發生連鎖反應,一案引發多案。

 

五是事實查明存有難度。當事人為通過訴訟規避拆遷管理政策將未合法擁有產權的房屋合法化,在訴訟中,當事人有意隱瞞相關的事實給案件審理帶來難度。

 

二、建議對策

 

一是全面審查與深入調查相結合。對訴爭的財產進行全面審查和深入鄉村走訪知情人、基層組織等方式進行調查相結合,一則減少惡意訴訟的發生;二則避免遺漏部分財產導致分配不公。

 

二是注重調解,維系親情。將訴前調解、庭前調解、庭中調解、聯動調解等多元化調解方式引入案件審理的全部過程。強調調解在修復家庭關系中的作用,要求法官以親情為突破口,為當事人梳理、明晰家庭糾紛中的各種利益關系,消除其因訴訟產生的隔閡,維系家庭親情關系。

 

三是全面考量法律與情理。兼顧法律的強制性與倫理道德柔性化解當事人糾紛的特點,在法律審理中既考慮法律的硬性規定,也要充分考慮農村習俗、農民的情感以及歷史的因素,法情相容。

 

四是延伸審判職能,強調規范引導。利用開展巡回審判、下鄉審理的契機,組織群眾旁聽案件審理,傳播法律知識,提高群眾的法律素養,預防析產繼承類糾紛;重視案件審理的宣傳,以案說法,提高群眾的訴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