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隨著國家對醉駕的嚴查以及對醉駕犯法的嚴懲,人們已經普遍形成了這樣的共識。不過,還是有那么一些人喜歡在鋼絲繩上跳舞,明知不可為而為,照喝不誤、喝醉了照開不誤,以為不會那么巧就出事。江蘇省蘇州市的錢金浩(化名)就抱著這樣的僥幸心理酒后駕車,結果他很“不幸”,撞死了一人,賠了90萬,以為保險可以成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貼補他一點損失的,結果保險公司也“無情”地拒賠了!最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法院的終審判決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對于這樣雞飛蛋打的后果,甚至都無法表示同情,只能說聲“活該”,誰讓你冒天下之大不韙去醉駕的啊?!

 

酒駕的代價:致死一人,天價賠償

 

45歲的錢金浩家住蘇州市相城區某村,自有一輛小客車。2010722日晚,錢金浩與朋友聚會,開懷暢飲一番后,帶著醉意開車回家。自信滿滿的錢金浩自認為酒量大、車技好,絲毫沒有酒后不開車的觀念,也確實一次次順利地把車子開到了目的地,這讓他更加大膽無忌。然而俗話說得好:“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這俗話就應在了這天晚上,大約2055分許,錢金浩正時朦朧時清醒地憑感覺開著車,在開到蘇州市相城區太平鎮濟民路時,只聽“砰”地一聲,錢金浩心里默喊“不好,出事了”!下車一看,果然撞倒了一輛騎行中的電動自行車,騎車人好像受了重傷,蜷曲著躺在地上不省人事。面對這突發事件,錢金浩一時驚慌失措,不知道怎么辦才好。愣怔了片刻,失魂落魄的錢金浩竟然丟下車,腳底抹油,跑了!

 

還是句俗話:“躲得了初一,躲不過十五。” 何況錢金浩雖然人一走了之,車還停在出事現場呢!根據車子的信息,公安部門很快順藤摸瓜找到了他,并告訴他被他撞倒的人經搶救無效已經死亡。這個消息讓錢金浩很震驚,也深深痛悔自己的酒駕行為,感到對不起死者及其家屬,表示一定盡全力賠償對方。

 

201085日,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相城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錢金浩醉酒駕駛并在發生事故后棄車離開現場,對事故負全部責任。810日,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錢金浩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出于萬分愧疚的心理,錢金浩愿意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費用合計90萬元。

 

稻草不救命:保險理賠,慘遭拒賠

 

協議簽訂后,錢金浩在最短時間內籌集好了這筆巨款,支付給被害人家屬,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雖然錢金浩經過多年的奮斗有一定的積蓄,但是高達90萬元的巨額賠償還是讓他元氣大傷。處理完和被害人方的相關事宜后,錢金浩才顧得上去保險公司理賠。他找出了保險合同,這是2010331日錢金浩委托兒子去為自己的小客車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只見強制險合同上約定:保險期限自201049日至201148日止。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掐指算算,錢金浩還可以從保險公司取得賠償大約12萬元。于是,錢金浩準備好了相關理賠材料,遞交給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不料,保險公司對理賠材料進行審核后,表示錢金浩不符合理賠要求,退回了他的索賠申請。錢金浩當然要問個為什么,保險公司接待人員指著強制險合同第九條給他看,只見上面寫著:駕駛人醉酒的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等內容。錢金浩一愣,以前雖然一直按期投保續保,但還真沒有好好看過保險條款,自己確實是醉酒駕駛的,原來保險也保不了這個啊。錢金浩郁悶地收起材料,離開了保險公司。

 

難道這么多年的保險費白交了?難道12萬元的保險賠償就這樣眼睜睜地從手上滑走?錢金浩不服氣,拿著材料走進一家律師事務所咨詢。律師接過材料,很熟練地翻到強制險合同附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提示書》上投保人簽名欄,看見簽著錢金浩的名。律師有點失望地皺了皺眉頭,剛想說什么,錢金浩連忙說:“這個名字不是我簽的,是我兒子簽的,這次是他幫我去投保的。”聽了這話,律師喜笑顏開:“好,這個官司可以打!”

 

激烈的庭辯:醉酒駕駛,能否獲賠

 

于是,錢金浩訴至蘇州市金閶區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死亡賠償金110000元、交強險醫療費7808元、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保險公司辯稱:錢金浩發生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事故原因系錢金浩醉酒駕駛所引發的,根據國務院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和合同條款的約定,醉酒駕駛屬于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因此,請求金閶區法院判令駁回錢金浩的訴訟請求。

 

在法庭上,錢金浩與保險公司就兩個爭議焦點進行了辯論: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該如何理解?二、保險合同約定,駕駛人醉酒而引發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該約定保險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的,該條款是否產生效力?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錢金浩認為,首先,根據國務院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因駕駛人醉酒而造成的事故,除搶救費用和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外,其他費用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可以不賠。法無禁止即許可,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在扣除搶救費用和受害人財產損失的費用后,在責任限額內賠償錢金浩的其他損失。其次,保險公司拒賠所引用的強制險合同第九條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的約定,排除了投保人即錢金浩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享有的權利,應屬無效條款。
  

保險公司則認為,國務院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其立法本意應當是:對于駕駛人因醉酒而引發的交通事故,如保險公司墊付了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可以向致害人追償,也就是說,連搶救費用保險公司都不予賠償,其他費用更無須賠償。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錢金浩認為,保險公司拒賠所引用的合同條款屬于保險責任免除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向錢金浩履行提示或說明的義務,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公司則認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合同條款是保監會依照國務院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統一制定的合同條款。該條款在施行前,已通過媒體公開宣傳過,錢金浩應當知道醉酒駕駛的法律后果。因此,投保提示書上盡管不是錢金浩的簽名,錢金浩也是明知該條款的內容,不影響該條款的法律效力。

 

最后的判決:酒駕免責,無需解釋
 

蘇州金閶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錢金浩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由于錢金浩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依法依約都不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錢金浩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金閶區法院判決駁回了錢金浩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錢金浩不服原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主要理由如下:一、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只要損失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都應該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保險公司可以追償搶救費用的情形,這是相對于一般事故中保險公司無權向致害人追償而作的特別規定,而不是說這三種情況僅僅承擔墊付搶救費用,不承擔賠償費用。同時,該條提到保險公司對于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人身傷害還是要賠償的。至于財產損失的范圍,應當做狹義理解,交強險將賠償限額分為死亡殘疾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可見,交強險也認為財產損失僅是損失的一部分,不等同于全部損失。二、原審法院對法律規定的受害人理解錯誤。三、對于未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免除被上訴人保險責任的格式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

 

蘇州市中級法院于20114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5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因錢金浩醉酒駕駛導致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于錢金浩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錢金浩認為因保險公司沒有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第九條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所以該條款應當無效。對此,本院認為,首先,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提示書》中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黑體字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且錢金浩之子在提示書上簽字認可;其次,對于保險合同中規定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免責條款,如無證駕駛、酒后駕車、肇事后逃逸等,常人均能夠理解,無需保險公司進行專門解釋和說明,所以,應當認定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錢金浩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不予采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蘇州市中級法院于2011526日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為什么買了保險沒有獲得理賠?

 

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明確了該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錢金浩醉酒駕駛機動車致非機動車駕駛人受傷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錢金浩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顯然錢金浩系該事故中的致害人而非受害人,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其次,錢金浩所援引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當出現醉酒駕駛情形時,保險公司可以在強制險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并在事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該條款以舉重明輕的方式,表明了即便是保險公司依法墊付的搶救費用,都應當由致害人承擔,更不必說其他保險公司無須墊付的死亡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財產損失等費用了。因此,錢金浩不能獲得理賠。相應的,錢金浩認為強制保險合同第九條排除了錢金浩依法所享有的權利應屬無效條款的觀點,也無法成立。

 

為什么保險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也有效?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系一部行政法規,該條例規定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由于機動車強制險合同第九條是行政法規規定的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因此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提示或說明的義務,都不影響該條款的法律效力。而且,對于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免責條款,如無證駕駛、酒后駕車、肇事后逃逸等,這是常人均能夠知曉和理解的,無需保險公司進行專門解釋和說明,所以,應當認定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