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海港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201114日晚,孫某明知他人請其裝運的大米100袋、食用油45桶、黃豆516.3公斤、花生179公斤系盜竊所得的贓物,仍駕駛面包車,將上述贓物運至啟東市呂四港鎮其岳母家藏匿。經鑒定,上述被竊物品價值15193.1元。案發后,部分贓物已追繳并發還被害人。孫某辯稱期間催過他人運走系犯罪中止。經查,被告人孫木偶在明知大米、食用油等物系他人盜竊所得贓物,仍積極幫助藏匿,期間雖有意思表示要求盡快運走,但未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其行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故該意見與查證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海港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