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倆在關系和睦時簽下轉讓協議,哥哥答應將一套拆遷安置房轉讓給弟弟,后因故反目,雖然弟弟已拿到新房并裝修,但哥哥拒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并多次引發爭執。近日,張家港法院一審審結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確認安置房轉讓行為有效。

 

20074月,王甲的房屋因建設需要被拆遷。200812月,王甲分得面積為108141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各一套,經結算,王甲尚需支付54788元的房款差價。20091月,王甲訂約購買同小區汽車庫一個,價格為48787元。同日,王甲的弟弟王乙代王甲交付了房款差價及汽車庫款共計103575元,并領取了上述房屋車庫的鑰匙。還在同一天,兄弟倆一起到所在村委簽署一份《協議書》,載明“王甲因拆遷分得住房兩套,其中108平方米房屋及汽車庫歸王乙所有,由其辦理房產證”。王乙除了代王甲向拆遷部門繳款103575元外,還先后向王甲支付了56000元。后兄弟二人因故產生矛盾,王乙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產權并由王甲協助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王甲則辯稱:其并沒有將房屋賣給王乙,王乙是主動代其向拆遷部門繳納房款的,王乙另支付的56000元屬于其他性質的付款,《協議書》也沒有明確房屋價格,要求駁回王乙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是訴涉房屋的有權處分人,20091月的《協議書》系兄弟二人本人簽名,當地村委也進行了證實,同時原告所陳述的159575元房屋價格的構成與拆遷補償及拆遷定銷房經濟結算表、《汽車庫售購協議》上的價格相互吻合,且原告也履行了相應的付款義務。故原、被告之間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并有效,被告應協助原告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