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李集法庭受理了一件關于返還彩禮的案件,舉行婚禮后僅僅共同生活六十天,“小兩口”卻因無共同語言雙方為此鬧上法庭。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女方返還男方彩禮款30000元的調解協議。

 

王某與李某系經媒人介紹相識,見面后雙方均未提出反對意見。在媒人的撮合下,男方給付女方彩禮款32000元,并購買了“三金”等,后雙方如期舉行了婚禮,并同居生活,但是婚后不到兩個月,王某以無共同語言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因王某與李某未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討要回彩禮。但是考慮案件特殊情況,經過主審法官多次調解,促使雙方達成上述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