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政治體制決定了人民群眾在整個經濟社會中的主人翁地位,黨的十八大將“科學發展觀”明確為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并特別強調發展成果要“更公平”的惠及人民,提出通過“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來實踐“以人為本”理念。因而當前形勢下社會各階層、各群體的意見表達渠道暢通,是促進社會多方利益統籌協調的關鍵。人大是人民權力的直接行使機關,人大決議作為其工作的核心載體,如何促進人大決議完善民意表達機制,確保群眾民意得以反映、民智得以集中,對當前和諧社會構建、民主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當前民意表達機制的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民意表達機制主要包括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司法制度和信訪制度。黨的十八大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及人民權利保障做了更深入的要求,因此當前應不斷暢通民意表達、實現機會和規則上的公平,以最終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利。但目前民意表達機制仍存在以下幾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一)民意表達渠道有待拓寬

 

現有的民意表達機制下,首先,由于代議制形勢下人民代表與選民之間形式上的委托關系,使得基層民意難以通過人大代表充分實現。其次,司法本身的職能局限性,加之當前司法獨立未能得到完全落實,導致人民群眾通過司法表達民意的效果被弱化。再次,當前信訪制度的不健全,群眾對信訪工作的適用很大程度已偏離了制度設計的初衷,民意表達渠道從整體上呈現不夠暢通的局面。

 

(二)民意表達途徑有待完善

 

當前群眾在訴求表達、意見提出以及監督權力行使等方面,主要是通過信訪渠道,且不理性的信訪現象日趨增多。加之信訪制度設計的缺陷,過激的訴求表達和信訪處理行為較為頻繁的出現。而通過新聞輿論、網絡輿論及相關部門的主動傾聽等方式不斷推進民意表達的科學性有待加強。

 

(三)民意反映疏導不夠及時

 

近年來, “甕安事件”、“楊佳血案”等群體性暴力事件時有發生,剖析個中重要原因是由于對群眾反映的事件應對遲鈍、處理不及時,從而導致暴力升級。而在信訪過程中雖將初信、初訪納入制度化建設軌道,但實際操作層面的規范程度不高,受理、疏導的不夠及時極易引起信訪矛盾的激發、擴大。

 

(四)民意表達機會不平等

 

現代社會利益多元化的現象,導致各階層和利益群體的話語權受到影響。部分弱勢群體因經濟實力弱、政治地位低等原因,參與政治決策和意見表達能力也被弱化,甚至陷入利益被侵犯或無保障的惡性循環。表達機會的不平等成為了利益協調、風險防范、矛盾化解難的根又一重要原因。

 

二、人大決議在暢通民意表達機制中的優勢作用

 

人大決議是人大依照憲法、法律規定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表現形式,是人民群眾實現當家作主、充分表達意見建議的載體,具有法律保護效力。人大決議無可替代的政治地位,決定了其在暢通民意表達機制的優勢作用。

 

(一)以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作支撐

 

地方人大代表是人大的組成部分,由群眾投票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是人民群眾權力體現和民意表達的代言人。因此,人大與人民群眾具有天生的血脈聯系,只要人大能夠積極擔負起應有的責任,主動的貼近群眾生活、傾聽群眾需求,那么由其作出的決議將最能體現群眾意志、反映群眾訴求。同時,也因其堅固的群眾基礎,對暢通當前民意表達機制將產生強有力的支撐作用。

 

(二)以居中協調者特有的信任作背景

 

當前,人民群眾的意見表達內容往往涉及政府及其組織機構的行政執法問題,也就是說群眾所傾訴的對象往往是利益方。面對所反映的問題中政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身份,處于弱勢地位的群眾往往將越級信訪視為其訴求表達的首選方式。故而,一個在利益格局之外承擔居中協調者角色的組織將必然的獲得群眾的信賴,于是作為“不直接行政、只參與督政”的人大成為了最適當地選擇。以居中立場作出的決議,也將更能反映群眾的真實訴求,更加吻合群眾的切身需求。

 

(三)以法律規定的權力保障作后盾

 

現有政治體制下,要在制約公共權力和保持社會秩序之間維持平衡,要有效協調多元化的社會關系,建立起不同利益訴求的對話機制,只有人大能擔重任。因為人大不但有充分聯系群眾、行使著為民執言的使命,更是從法律上賦予了其制約和監督“一府兩院”按照人民意志開展工作的權力。故有著法定的監督、制衡權作后盾的人大通過做出決議推動民意表達,具有先天的工作優勢。

 

三、人大決議暢通民意表達機制的形式要求

 

群眾利益是人大作出決議的根本取向,當前要切實實現人大決議暢通民意表達機制作用,必須堅持將擴大群眾話語權貫穿于工作的全過程,要求在作出決議時,結合工作實際,逐步完善決議程序,以保障人大決議的基本形式要求。

 

(一)科學選題是人大決議的前提

 

憲法賦予地方人大廣泛的決定權,地方人大有權主動討論決定本地區內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工作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項。這就要求地方人大不能局限于被動的聽取民意或接受任務,更需要努力強化能動意識,積極主動的從地區大局出發,加強與地區各部門的溝通和交流,了解黨委、政府的決策意圖和目標任務,掌握事關民生、民情急需解決的問題,在明確方向、把握全局、突出重點的基礎上,精心選擇“決議”對象,避免議題選得不準或過多過濫,喪失決議的針對性、權威性、嚴肅性。

 

(二)決議之前重調研是基礎

 

科學有效的決定來源于對事物的準確判斷和理性把握,地方人大決議要真實有效的反映民聲,決議前的深入調研和廣泛“問需于民”的程序必不可缺。一是只有調查研究才能摸清真情。調查研究是發言、決策的前提,地方人大要堅持先調研后決議的原則,主動深入基層一線開展調研,掌握第一手資料,切實保障群眾話語權,為正確決策、開展監督打好基礎。二是只有深入群眾才能聽到真話。要采取座談、訪談、約談等形式,真心實意地了解群眾的所思、所想、所盼;發揮基層人大代表的作用,實現民情直通和民意直達。三是只有創新方式才能求真知。積極創新民意表達方式,拓寬群眾訴求渠道,堅持開門納諫、入戶下訪、定期回訪,充分發揮媒體、網絡、輿論等平臺作用,傾聽群眾呼聲,才能為正確決策提供有益參考和借鑒。

 

(三)決議之中重溝通是關鍵

 

在長期的實踐積累中,群眾對事物的理解把握更全面,反映的問題也更直接、更具體、更有針對性。一方面,要定期深入企業車間、項目工地、田間地頭,深入困難多、矛盾多、問題多的地方,加強與群眾的交流溝通,認真聽取并充分吸納群眾的意見、建議。另一方面,通過召開征求群眾意見座談會、問卷調查、個別訪談與設置意見箱、熱線電話、電子信箱等交流方式,廣泛征求群眾意見,調動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對作出的決議要進行合法性審查,主動接受群眾對決議的合法性監督,使得人大決議更加符合經濟社會的發展規律,更加符合人民群眾利益要求。

 

(四)決議之后重反饋是保障

 

人大決議是否能取得實效,應通過實踐反饋來檢驗,要保證決議不出偏差,沒有失誤,必須重視群眾的監督和反饋作用。對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決議事項,要通過會議、公告、電視、網絡等形式,公開信息情況,擴大群眾反饋渠道,提高群眾參與度。對重大事項的決議后,要隨時組織不同層面的代表,召開民主評議會,重點圍繞決議實行后取得的效果、存在的問題等方面聽取意見,討論改進方案,落實人員進行進一步跟蹤等,從而保障決議的正確性,保證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文化權益。

 

四、人大決議暢通民意表達機制的實體途徑

 

人大決議作出后,執行落實情況如何,直接關系到其暢通民意表達機制的效果。因此,增強決議的針對性、可行性和實效性,有效開展監督工作,保證決議的執行效果,是當前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一)決議內容要“接地氣,通民情”

 

人大決議的落腳點是促進民生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當前由于部分普通公民受教育程度、社會地位以及個人經歷等原因,使得民意表達不能完全反應其實質問題,這就要求人大代表在接觸群眾時,要用平實的語言和感情對群眾的意見進行理解和總結;法院等部門在履行職責時,要善于發現新形勢下人民群眾面臨的實際問題,并及時向黨委、政府和人大反映;地方人大在作出決議時,要從反映的民意中有效甄別提煉出的涉及群眾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使決議反映的民意立意有高度、內容有厚度、建議有力度;要進一步落實公開制度,搭建網絡輿情平臺,對民意的辦理進度予以通報,及時研究轉化決議可能,使決議的形成“接地氣,通民情”。

 

(二)要找準決議著力點,增強針對性

 

當前,一些地方人大決議不能得到有效貫徹落實,決議內容空泛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針對各領域決議內容和落實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公、檢、法及各行政部門要及時針對地方人大決議在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建議,以提高決議的質量。特別是在對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上,要在把握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下,了解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新變化及新動向,對決議作出及時的改進和調整,從而保證其有效性、長期性,確保其既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又有力地配合國家大政方針的有效實施。

 

(三)要加大決議宣傳力度,增強主動性

 

地方人大所作的決議要貫徹落實到具體工作中去, 必須加大宣傳力度。要向社會、群眾宣傳人大對重大事項行使決議的目的和意義、主要內容、具體要求及操作辦法, 提高各級組織、廣大人民群眾執行決議、決定的自覺性。司法、行政部門要立足自身工作,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提高廣大群眾的權力意識和參政意識,并就自身貫徹落實人大決議的情況進行及時的匯報和公開。要真正將人大決議所要求的, 變成廣大群眾的自覺行動,通過宣傳形成貫徹實施人大決議的良好氛圍。

 

(四)要落實決議督辦監督,增強實效性

 

決議關鍵在于落實,狠抓決議的貫徹實施,是地方人大行使決議權的關鍵環節,而注重決議的督辦監督則是保障決議得以落實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實施過程中,要調動各方面力量,采取不同形式,增強決議的實效性。一是建立人大定期審查制度。運用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組織代表視察等多種監督方式,就各機關和部門對人大決議的落實執行情況開展定期審查。對決議實施后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需要做好跟蹤鞏固工作,就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部門整改。二是建立長效監督機制。對相關部門貫徹決議情況、主動搜集民意和反映民意等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定期檢查督辦,促進決議決定的實施。三是建立限期執行制度。地方人大或常委會應根據所作決議的內容,對相關部門確定執行和落實的期限,并及時進行督辦和反饋,同時對屆時未執行決議的對象給予質詢、罷免、撤職等懲戒措施。

 

五、結語

 

充分發揮人大決議在暢通社會民意表達機制中的作用,是充分踐行黨的十八大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不斷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新時期,地方人大應不斷克服制度及認識上的障礙,本著“有為才有位”的思想與境界,振奮精神,與時俱進,切實擔負起法律賦予的工作監督、法律監督和替民代言、為民執言的使命和職責。通過健全現有的民意受理渠道,切實把民意定向受理渠道做大、做通、做強,納入正規化建設渠道,使得人大決議工作成為了解民情、關注民生、反映民生、保障民生的窗口,以充分發揮地方人大的職能作用,保障社會民意訴求的落實,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