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羈押于看守所的民事案件審結難應引起重視
作者:孫紅玲 發布時間:2011-07-13 瀏覽次數:4658
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有部分民事訴訟被告系羈押在看守所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審判庭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看守所一般以“先刑后民”為由,不讓法院提人開庭,由于無法開庭審理,導致一些民事案件中止審理,影響法院的審判績效,該情況應引起重視。
一、主要體現
1、對民事訴訟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刑事案件未到法院尚在公安偵查或檢察院起訴階段,看守所認為此時開庭審理離婚等民事訴訟,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情緒波動,帶來嚴重心理負擔,對偵破案件產生負面影響。法官詢問被告、送達法律文書都有很大困難,開庭審理更無從談起。
2、對民事訴訟被告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刑事案件已移送到法院但尚未判決,看守所不分個案具體情況,常以“先刑后民”為由不予提人,要求法院民事法官等待刑事案件判決后再開庭,致使民事訴訟無故擱淺,造成民事案件審限人為延長。
3、一些民事離婚、借貸等訴訟中,案件事實清楚簡單,原被告均無爭議,只是由于被告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羈押于看守所,只要法官開庭就可審結民事案件,看守所卻以違反相關規定為由不予配合,導致民事案件無法審結。
二、建議和對策
1、看守所應慎用“先刑后民”原則。“先刑后民”不是法律確認的原則,是由司法解釋來確認的、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的一個司法原則。對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有交叉的案件,應先進行刑事訴訟,待刑事訴訟終結后,再進行民事訴訟。在民事案件并不必然以刑事審判為前提的情況下,應民、刑分立,分別進行審判。
2、針對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順序,根據個案情況,部分案件適用先刑后民原則,部分案件刑民并行原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起訴直至審判階段的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長的時間在二年以上,因此,在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處理為前提的情況下,不宜采取需等待刑事案件處理結果的方式,否則會產生當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權益不確定期限地等待不確定的刑事利益的后果。如果刑事案件長期沒有結果,民事案件就要長期擱置,這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公平原理。因此,對偵查、公訴乃至審判沒有實質影響的部分民刑交叉案件可以先民后刑,以便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3、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民事案件被告的, 民事與刑事犯罪無關的可直接開庭,不受被羈押的影響。辦案人員憑《提訊證》和有效身份證明,由執庭法警把被告從看守所提到法院開庭,也可在看守所內的場所開庭??词厮坏靡匀魏卫碛删芙^法院提人開庭。
4、法院與公安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可通過聯席會議等方式制定切實可行的規定,并加以落實,保證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5、看守所的監管體制需要改革完善。公安機關可就看守所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研究,規范監管制度,增加看守所工作的公開化和透明度,本著方便訴訟的原則配合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檢察機關應加強對看守所監管工作的日常監督,提出合理化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