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在婚姻期間女友索取禮金,后雙方到了成婚年齡,男方要求成婚,女方多次無理拒絕。男友要求與女友解除婚約,并要求女友返還禮金遭拒,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未婚男陳某與未婚女蔡某于20096月通過陳某的叔叔與蔡某的姨娘蘭某介紹相識戀愛,2010年春節確定戀愛關系。2010年正月初三,雙方舉行訂親儀式。陳某于2010年正月初四在銀行存入2萬元給蔡某。

 

庭審中陳某訴稱:雙方舉行訂婚儀式,被告向其索取禮金2萬元,2010年春節后至2011年春節前,原告四次提出結婚請求,為表示誠意,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購買了商鋪,但四次均遭被告無理的拒絕,故認為雙方無感情基礎,請求判決被告返還禮金2萬元。

 

被告蔡某稱,我與原告相識確定戀愛關系的時間屬實,但是我沒有收到原告的2萬元,我雖然與原告確定戀愛關系,但是我們沒有訂婚,原告提出4次結婚的請求也不是事實。商鋪是原告自己購買的,跟我沒有關系。

 

本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確立戀愛關系后,于2010年正月初三舉行訂親儀式。雖然被告否認收到2萬元的禮金,但是被告在庭審中認可于2010年正月初四在原告的陪同下將2萬元現金存入其名下,且被告的姨娘兼媒人認可之前有約定的2萬元訂親之事,故結合農村結婚風俗及媒人的證言,本院認為被告曾收到原告給付的2萬元禮金。現原被告未領取結婚證,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2萬元禮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遂作出被告蔡某向原告陳某返還禮金2萬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