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損失無法認定 公平調解化解糾紛
作者:唐宇英 夏凱 發布時間:2011-07-13 瀏覽次數:542
某公司在對倉庫進行維修時,因維修公司工人操作失誤引發大火,不僅將該公司的倉庫燒得千瘡百孔,甚至還殃及到其它公司存放的貨物。為了追回損失,該公司將火災的罪魁禍首維修公司告上法庭,但因火災損失無法認定,案件很難判決,最終本著公平公正原則,法院通過調解,為受災公司追回5萬元損失。
原告某公司是一家小型加工企業,今年年初,聘請了一家維修公司對倉庫進行維修,豈料施工過程中,由于一名沒有特種行業許可證及上崗證的員工操作不慎,電焊走火,引發火災。事故后,雙方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某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維修公司承擔因火災造成的各項損失13萬元。維修公司認為,雖然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維修公司的操作人員操作不當是引發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消防部門的火災認定書上并沒有認定火災的損失有多少,況且,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安機關的筆錄上陳述該次事故沒有造成損失。無損失就無賠償,因此維修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火災現場已經清理完畢,原告公司已將火災造成的倉庫修復一新,法庭要進行損失鑒定已無從下手,公司又無法向法庭提供維修倉庫的費用清單,案件審理一時陷入僵局。
承辦法官認為,審理該案有兩個關鍵點,一是確定損失,二是責任分擔,但是第一個關鍵點就存在著無法查清的困境,如果完全本著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可能會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于是法官決定靠調解化解此案。
法官認為,雖然原告公司無法證明其損失有多少,但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同時本著普通人的思維常識和公平的民法原則,該次火災肯定造成了該公司的損失;雖然該公司存在著選任不當的過錯,但維修公司沒有按規定操作顯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維修公司應該賠償原告公司的損失,但賠償損失的多少,由于雙方都無法證明,承辦法官就要求雙方本著良心和公平來處理這個損失賠償問題。通過耐心做雙方當事人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經過幾次調解,雙方終于同意以維修公司賠償原告公司5萬元了結此案。
法官說法:
通過本案,承辦法官提醒各個企業,在進行企業裝潢或維修時,一定要聘請有資質的公司進行,以維護企業員工的人身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