擋采光瓦房惹人嫌 欲拆除受傷引紛爭
作者:張燕 發布時間:2011-07-12 瀏覽次數:499
對近鄰搭建的彩鋼瓦房心存芥蒂并決定自行拆除,不想在拆除過程中發生推搡導致身體傷害。日前,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身體權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吳某賠償原告損失4578元。
創佳公司北側圍墻與蔣某家近鄰,公司內以北側圍墻為一面墻體建有彩鋼瓦房。2010年3月一天,蔣某使用竹梯爬上創佳公司北側圍墻拆卸彩鋼瓦房,創佳公司員工吳某到現場口頭制止未果,遂推動、腳踢竹梯,導致蔣某左手中指受傷。蔣某住院治療,發生醫藥費2800多元。因損失沒有獲得賠償,蔣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致其損害的吳某賠償各項損失11000余元。庭審中,蔣某認為該彩鋼瓦房影響了其耕種農田的采光和排水,且是違章搭建,因多次交涉無果,故欲自行拆除。吳某則辯稱其在公司內搭建的彩鋼瓦房屋是合法建筑,且距離原告家很遠,被告是在好言相勸而原告置之不理的情況下無奈采取的防衛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未能證實彩鋼瓦房影響其耕種田地的采光、排水,即便該彩鋼瓦房對其所耕種田地造成影響,首先應尋求公力救濟;此外,彩鋼瓦房是否是違章搭建,應由國家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亦不能成為原告自行拆卸之理由。被告采取推動、腳踢等方式致使原告身處的竹梯晃動,其應當明知行為的危險性,卻最終導致原告受傷結果的發生。原、被告的行為均有違善良風俗,存在過錯。故原告在本次糾紛中產生的合理損失共計9156元,由雙方各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