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落圈套 法官釋法化紛爭
作者:朱劍媚 王斯琪 發布時間:2011-07-11 瀏覽次數:531
近日,大豐法院協調處理了一起債權人以借款抵押為名欺騙債務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因此引發糾紛的案件。
2009年8月,吳某經中間人趙某介紹,欲向李某借款15萬元。趙某告知吳某,借款用房屋做抵押,無需出具借條。于是,吳某找來其友張某為其借款做抵押。借款當日,另人意外的是,趙某拿來一份事先擬好的房屋買賣合同讓張某簽字,合同約定張某將自家房屋以15萬元的價格出賣給李某。在吳某的勸說下,張某在合同上簽了字,并將自家的房產證和土地證一并交給了趙某,而吳某也如愿拿到了李某的借款。此后,因借款人吳某未能及時償還全部欠款,李某便以一紙房屋買賣合同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履行合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而被告張某抗辯,簽訂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苦于毫無證據而回天乏術。
該案承辦法官查明事實真相后,為平息原、被告雙方間激烈的矛盾,向當事人詳細分析了該案一但判決所產生的不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不厭其煩地做思想工作,督促雙方和平妥當地解決糾紛。原告李某最終自愿撤回此案的訴訟,將以民間借貸糾紛另行起訴。
法官提醒
近年來,該院受理了多起因借款抵押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引發糾紛的案件。面臨房價居高不下的現狀,在現實利益的驅動下,諸多債權人利用債務人急于獲取資金的心理,向債務人口頭承諾僅是為借款擔保而建立形式上的買賣關系,不會付諸實際,以設法讓債務人心甘情愿地以房屋做抵押,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旦條件具備,債權人即向法院起訴,以此達到為房屋買賣關系“正名”的目的。承辦此案的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受法律保護,否則不受法律保護,廣大民眾在提高法律素質的同時,更要提高自己的法律認知水平,懂得依法保護自身權益,以規范的手續實施民間借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