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向騎車被撞傷 超車不當擔主責
作者:梅小薪 發布時間:2011-07-11 瀏覽次數:590
年過七旬的吳某在馬路上騎自行車未靠邊行駛,被同向騎電動自行車超車上來的六旬老翁丁某撞倒,丁某反將前面騎自行車的吳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2000余元。近日,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吳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丁某自負80%的責任。
2010年2月27日11時20分,現年74歲的吳某車籠頭上掛著剛買的食品,騎著自行車沿東臺市富東鎮大街上由西向東回家,巧遇同向騎電動自行車的丁某,丁某從吳某的自行車左側超車時,吳某自行車向左側晃動了一下,兩車發生刮擦,丁某和吳某均倒地受傷,吳某傷情后經醫院診斷為左顴弓粉碎性骨折、面部軟組織受傷,吳某為此支出醫療費800余元。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丁某負主要責任,吳某負次要責任。因吳某不同意支付丁某的醫療費,故丁某起訴要求吳某賠償自己的醫療費、誤工等各項費用共計2664元。
法庭上,被告吳某辯稱,我在前面騎自行車,原告騎電動車從后面超車撞到我的左腿。原告先跌倒,隨后我也跌倒在地。我并沒有撞原告,我沒有責任,不同意賠償原告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丁某在超車時疏于觀察前方行車人的動態情況,未能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超越前車,遇有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這是造成本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被告吳某騎自行車從道路右側邊緣線算起已超過1.5米范圍,且行駛時有向左側晃動的現象,被告的過錯行為與原告跌倒受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被告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吳某承擔原告丁某合理損失的20%即629元,原告自負80%的責任。 (梅小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