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自動取款機取錢,發現前人忘記將銀行卡取出,小伙一時起貪念冒領。7月11日,張家港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因肖某仍在緩刑考驗期間,決定撤銷肖某緩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

  2011年4月28日下午,肖某在張家港市鳳凰鎮農業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查詢余額時,發現自動取款機里面仍有一張銀行卡沒有取出。肖某猶豫了一下,最終沒有抵住誘惑,試著從卡里取出五千元后,又從卡里出去三千。離開銀行后,肖某越想越害怕,害怕失主會報案,害怕銀行監控錄像會將他取錢的經過拍下。經過兩個多小時的思想斗爭,肖某決定到派出所投案。因肖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其在緩刑考驗期間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作出判決,并與前罪實行數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