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婚姻家庭是社會的最小單位,每一個家庭的穩定團結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當前,我國正處于大發展、大改革時期,人口自由流動日益頻繁,這在根本上導致了適用公告程序離婚案件不斷攀升的趨勢。而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著一些亟待引起重視的問題。

 

一、案件特點:

 

在審判實踐中,當前適用公告程序離婚案件主要有以下特點:一、大量外出務工人員在外多年下落不明,致婚姻家庭名存實亡,一方不得不訴訟離婚。二、因經不住外界各類誘惑,故意隱瞞行蹤,以逃避婚姻家庭責任和義務。三、假借離婚之名已達惡意逃避法律責任之實,有些夫妻為逃避債務、躲避計劃生育監督等法律責任,惡意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

 

二、存在的問題:

 

1、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據標準界限模糊。證實符合適用公告送達程序條件的證據標準以及舉證責任是人民法院還是一方當事人承擔,法律沒有明確界定。

 

2、離婚案件適用缺席審理程序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可能出現“借假離婚規避法律”現象。部分夫妻人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借離婚之名達到惡意逃避法律責任的目的。其次、可能引發變更撫養權糾紛。法院缺席審判生效后,下落不明一方重新出現后,如與另一方產生撫養權糾紛,極易造成孩子心靈創傷,影響孩子健康成長。最后,可能造成財產分割不公。在審判實踐中,因無法查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間所得財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般僅就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及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這對原告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3、大量案件事實難以查清。在審判實務中,雙方當事人處于對立地位,在一方下落不明時,法官僅能聽取原告陳述、看到原告提供的證據,這不僅不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也容易引起法官主觀臆斷,不利于案件審理。

 

三、對策建議:

 

1、準確把握,嚴格慎用,排除程序適用的隨意性。離婚案件具有其特殊性,法官在審判實踐中,應準確把握法律立意,嚴格審查證據的證明力,認清舉證責任歸屬,依職權調查取證,廣泛聽取親友團意見,積極行使審判自由裁量權,審查時候適用公告程序審理案件,排除公告程序適用的隨意性。

 

2、把準目標,依法有效規范公告送達方式,避免程序適用的形式化。在公告送達離婚案件中,受送達人多為外出務工人員,居無定所與社會接觸面窄,文化層次普遍不高,這就使得報紙公告效果甚微,在處理這類特殊案件時,要充分發揮多方聯動效能,盡可能多的同時適用多種送達方式,除了采取登報送達方式外,還可以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盡可能多途徑、多手段地使受送達人知道公告信息。

 

3、靈活審判,穩妥處理好財產及子女撫養問題。在公告離婚案件審理中,因一方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明,不利于案件審判。故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可先由原告代為管理,子女可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用可待被告出現后另行主張。

 

4、深入調查,準確把握,堅定立場,審慎判決。此類案件具有特殊性,故法官在審判實踐中要多方調查,深入查清案件事實,客觀公正地認定、采信證據,準確把握和判斷法律關系,審慎判決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忌主觀臆斷和先入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