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丹陽法院在審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時,發現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與指控的罪名不符,最終改變定性,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罰金四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被告人施某,男,1988年出生,江蘇省丹陽市人,中學畢業后當過兵,退伍后做過聯防保安隊員。由于被告人經常浪跡于網吧等場所,經濟漸漸拮據后竟然想到了搶劫。201117日至11日夜晚,被告人施某伙同他人至丹陽市人民公園內、丹陽市第六中學、云陽中學等地,采用拳打腳踢、言語威脅等手段,四次強行劫得上晚自習后回家學生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264元,給社會治安和學生心理造成了極大危害。案發后,被告人于201111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搶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使犯罪分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