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妻子不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韓國華 發布時間:2011-07-08 瀏覽次數:897
7月6日,寶應法院對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夏某某及楊某某借貸糾紛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周某某要求夏某某之妻楊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借款8萬元及利息由夏某某承擔償還責任。
夏某某與楊某某雖系夫妻關系,但雙方已分居五年,未辦理離婚手續。夏某某長期與自己的一情人同居生活,該借款系用于與情人共同生活及為情人治病,今年年初,夏某某還因與情人之間的感情糾葛,舉刀殺害情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七年。據此,寶應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某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也無相關證據證實,其妻楊某某知曉借款事實,因此,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