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日,江蘇省泗洪法院對一起沒生男孩引發的離婚案作出了一審判決,不準原告石媛麗與被告張向東離婚。

 

20035月,石媛麗、張向東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女兒,大女兒200312月生;二女兒200910月生。雙方剛結婚時感情一度較好,但由于石媛麗生過兩個女兒后,張向東及家人對石媛麗就有另外看法,張向東對石媛麗處處制造矛盾,雙方又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故起訴來院要求離婚并分割財產。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雖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有所疏遠,但并未徹底破裂。只要雙方能夠珍惜已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妥善處理好家庭問題,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諒互讓,其夫妻關系是可以得到改善并重歸于好的。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