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在法院執行過程中,遇到無執行能力的被執行人,執行法官往往也無計可施,但最近徐州銅山法院執行法官情理法相結合,通過執行和解的方式圓滿執結了一起棘手案件,受到了當事人的好評。

 

2007722日,王某在張某承包的建筑工地干活,向往常一樣和另一名工人站在工地已建好的樓板架上,負責接住從地面吊到二樓的新樓板,在此過程中,挑梁突然掉下,王某同另一工人一起從樓板上摔了下來。事發之后,王某被救護車送往當地醫院,住院期間張某支付了醫藥費8000多元,后因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鬧上徐州市原九里法院。原九里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決張某賠償王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總計23154元。

 

一年以后,由于張某沒有履行法律義務,王某向原九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因區域調整,案子于20116月移交到銅山法院執行。銅山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組織被執行人談話,得知在2007年的砸傷事故中還有一名傷勢較為嚴重的工人,為此張某已經支付七八萬的醫藥費,自家生活已經陷入貧困,實在拿不出這么多錢,希望申請人王某能放棄一點執行款。此后,執行法官經過走訪調查,證實了張某的說法,經過對張某的銀行存款查詢,也未發現積蓄。20116月底,執行法官第一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和解,雙方互倒苦水,尤其是申請執行人王某的妻子情緒很激動,雙方不歡而散。事后,執行法官了解到因為王某的妻子對出事后張某對其一家冷漠的態度一直很氣憤,才不愿意和解。找到了矛盾所在,在第二次和解中,執行法官偏重于雙方矛盾的化解,張某對自己先前的做法做了檢討,王某得知張某的處境也表示原諒。見雙方矛盾緩和,執行法官“見縫插針”,把握時機提出建議性的解決方案,分期付款或申請人放棄部分金額余下一次性付清。經過權衡利弊,在第三次做工作時,王某表示接受一次性付清的和解,并與張某簽訂了協議,約定于711日之前張某付清執行款10000元,余款放棄。201177日,被執行人張某提前履行了和解協議,案結得到圓滿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