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92315時許,劉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潘永某發生相撞, 2006102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書認定:潘永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潘永某在中國平安財產某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保險期限為自200696日零時至200795日二十四時止。治療終結后劉某未對該事故造成的傷殘情況申請司法鑒定。20087155時許,劉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與潘良某駕駛二輪摩托車發生相撞, 200889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潘良某、劉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潘良某在都邦財產保險某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08528日零時起至2009527日二十四時止。2010827,某律師事務所委托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對劉某因交通事故致殘等級、兩次交通事故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及人數、營養期限進行鑒定,201096日該所出具鑒定意見:劉某兩次交通能夠事故后遺有雙下肢長度不等的傷殘等級為十級,余傷情不足評殘;對因兩次事故產生的營養費、誤工期限、護理費計算分別出具意見。劉某于2011425日將潘永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某支公司,潘良某、都邦財產保險某支公司分別起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

 

對于因兩次事故造成的傷殘,在鑒定機構出具一份鑒定結論,沒有對兩次事故的傷殘參與度進行評定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兩起事故被告的責任是本案的難點。

 

劉某起訴的這兩起案子,本來是相互獨立的,只是因為劉某對于第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沒有進行及時的鑒定,而隨后又發生了第二次交通事故,十級傷殘是由兩次事故造成的,處理這類案子難就難在鑒定機構未區分兩次事故的傷殘參與度。

 

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案件的賠償大致包括如下項目:醫藥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傷殘鑒定費等費用,在上述兩起案件中,醫藥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可以明確各案中屬于被告的份額。對于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傷殘鑒定費因為是兩起事故共同造成的損失,如何把上述損失分配于各案中,是處理這兩起案件的重點,也是難點。對于上述兩起案件,由于各案中的被告都在保險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根據案件的特點,兩家保險公司對于上述費用如何承擔的態度直接關涉到案件的解決思路。根據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劉某兩次交通事故后遺有雙下肢長度不等的傷殘等級為十級,余傷情不足評殘。每次事故對于該傷殘的原因力到底多大,沒有作出明確說明,考慮到具體受傷的情況,兩家保險公司對于每次事故造成的傷殘的原因力平分,也就是講對于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傷殘鑒定費的費用總額在兩個案子中平均攤付。需要說明的是第一次交通事故因為發生在200821日之前,故對于第一起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中有責任的責任限額為60000元。若兩家保險公司不能對于上述費用如何承擔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必須要查明每起事故對于傷殘的參與度,那么法院可以參照鑒定部門的意見,綜合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各起事故的參與度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