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判決準予原告張某與被告方某離婚,孩子隨原告張某生活,但被告方某每月給付孩子生活費300元,并承擔孩子二分一的醫(yī)療費及教育費。

 

1993年,張某與方某結婚。結婚之初,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女兒。但好景不長,方某的惡習逐漸顯露,于1997年犯強奸罪入獄四年,200011月被提前釋放。方某服刑期間,張某提出過離婚,因方某的父母一再懇求,又考慮孩子尚小,張某沒有離婚。但方某沒有珍惜這份感情,出獄后即與不三不四的女人鬼混。去年春節(jié),外地女子已經(jīng)找上門來,稱準備與方某結婚。去年春節(jié)過后,方某離家至今未歸,與家人父母不再聯(lián)系。萬般無奈,方某母親攜媳婦張某一起將方某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孩子隨張某生活,并要求方某每個月承擔女兒撫育費5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幫助。在被告服刑期間,原告單獨撫育女兒,也未堅持與被告離婚。被告應該感受到原告的良苦用心,出獄后應當珍惜夫妻感情,盡到丈夫和父親的責任。然被告無視妻子、女兒及其父母的感情,離家后斷絕與親人的聯(lián)系,不盡夫妻義務。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原告的離婚訴請,予以準許。撫養(yǎng)孩子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權利和義務。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直接撫養(yǎng)和照顧孩子,故孩子隨原告張某生活為宜,被告方某應承擔一定的撫養(yǎng)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