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未到,房客在沒有與房東協商的情況下想當然的以為押金可以抵房租就匆匆搬走。沒想到,一個月后,房東以房客違約將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遲付房租的滯納金以及違約金。近日,崇安法院審理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20105月,李先生與王先生簽了為期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房屋租金每月1000元,按季度支付,每季度開始的前5日交房租。簽完合同后,李先生就向王先生支付了一季度的房租和3000元押金。于是,李先生一家便在隔日搬到了承租的房屋中。期間,由于家中水管老化漏水、空調不制冷等問題,李先生多次要求王先生維修,但王先生的態度相當差,還認為是李先生入住后才造成的,這讓李先生非常惱火。今年3月,李先生因工作調動要搬家,便找來王先生提出要解約。但王先生以簽了一年的租房合同為由一口回絕了李先生的要求。想到之前王先生的處事態度,李先生決定不要回押金,用押金抵做租金,將房屋鑰匙交給房東后一走了之。但令李先生沒想到的是,王先生竟將自己告上了法庭。

 

“之前的房租我都按期支付了,最后一季度的房租在我離開時我已經自行算了兩個月的房租支付給了原告。我當時和房東說最后一個月的租金就在押金里扣。”李先生認為自己支付的押金抵房租已經綽綽有余,再加上和房東關系不好,李先生也沒有多說什么就急著走了。 “合約約定租期是一年,租約沒到期他就擅自離開,屬于違約。根據合同違約處理的約定,被告遲延支付租金應當按照一個月房租的數額支付違約金。”王先生在庭上提出自己的觀點。

 

承辦法官認為,押金的本質,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方法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后,則押金應予以退還。承租人有義務按時支付租金,李先生遲付租金根據合同規定應該支付違約費。但同時李先生提出要房東開具一年的租房發票,房東是有義務提供的。最后,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都愿意互讓一步,協商調解只要李先生將最后一個月的房租支付掉,王先生就退回押金不再追究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