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鄰關系發(fā)生矛盾,經村調委會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雙方均已經履行,后一方認為調解人員調解不公,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支付款項,并賠償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財產損害賠償暨返還不當得利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210日,柯某夫妻購買了位于陳某夫妻家正南方向的張某的房屋四間。20102月,柯某夫妻對所購房屋加蓋二層時,陳某夫妻以柯某家加蓋二層房屋對其采光造成影響為由,阻撓柯某夫妻家施工,并推倒其家建好的部分圍墻。后經村委會調解,雙方于2010329日達成一份調解協(xié)議,主要內容為:陳某夫妻同意柯某夫妻家從2010330日起建筑二層房屋;雙方在2010330日以前矛盾中的一切損失以后柯某家不得再提;柯某以后應考慮鄰里關系,與建筑房屋無關的話不得再說。2010330日,第三人張某向柯某立具了一份收條,載明:收到柯某協(xié)調建房款5000元。2010329日,皋某向第三人張某出具了一張收條,載明:收到張某經協(xié)調柯某建房影響光照一次性補償5000元整。2011214日,柯某夫妻以第三人所收取的5000元系不當得利及被告在其建房時損害其財物為由,具狀訴至本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陳某夫妻在原告家建筑二層房屋時進行阻撓及推倒建好的圍墻屬實,但就此糾紛雙方經村調委會調解,已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原告明示對此不再予以追究,且對被告家因原告加蓋二層房屋對被告家采光影響給予了補償,該調解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予確認;原告自愿給付被告5000元系因加蓋二層房屋對被告家采光造成影響的一次性補償。綜上,原告現(xiàn)主張被告及第三人返還不當得利及賠償損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駁回原告夫妻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