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龔春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112917時許,龔某因其母親與丁某家為置換土地一事發生矛盾,而與妻子趕至啟東市呂四港鎮丁某宅,見丁某小兒子的汽車停在自己母親的菜地上,龔某即上前與丁某小兒子發生揪扭。丁某大兒子聽到吵架聲后從家中出來,亦與龔某發生揪扭并互毆,此時,龔某妻子與丁某的兒媳婦在陳某宅前揪扭。互毆中,龔某將丁某兩個打傷。經鑒定,丁某大兒子右側鼻骨粉碎性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丁某小兒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案件審理期間,龔某向法院預交50000元,作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保證金。

 

法院認為,被告人龔春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