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漣水法院審結一起被告人醉駕造成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二人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0428日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111514時許,被告人李某醉酒駕駛朋友轎車從漣水縣楊口辦事處往高溝鎮,行至蘇32699KM處時,撞到同方向謝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致謝某及乘坐人謝某某、徐某受傷。事故發生后,坐著副駕駛位置上的被告人朱某指使被告人李某逃逸。被告人李某繼續駕車,撞到路邊小店及在小店玩耍的苗某、某某,致苗某死亡,苗某某受傷。被告人朱某再次指使李某棄車逃離現場。經鑒定,苗某某損傷程度屬重傷,徐某損傷程度屬輕傷,謝某、謝某損傷程度屬輕微傷。2011115日,被告人李某到漣水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經酒精定量檢測,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0mg/100ml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親屬向苗某、苗某某親屬支付人民幣3萬元。審理中,被告人李某親屬、被告人朱某親屬共向徐某、謝某、謝某某支付人民幣1.5萬元,謝某到庭表示對二被告人的行為諒解。

 

漣水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醉酒駕駛車輛,追尾撞到一摩托車,后繼續高速行駛,又沖出水泥路面,先撞到店外棚子,直至撞到樹上方才停車,致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二人的嚴重后果,被告人朱某明知李某飲酒后駕車,在第一事故發生后指使李某加速逃離現場,由于高速行駛再次發生重大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法予以并罰。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朱某參與部分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朱某的親屬已賠償部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撤銷以前判決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中宣告緩刑的執行部分。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與前罪拘役六個月并罰,決定執行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