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顧炳濤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123日晚,顧某酒后因瑣事勾起了與施某的宿怨,后顧某進入施某家一樓廚房間,打砸廚房間的物品,同時將液化灶打著火,將塑料燒箕、筷籠以及打砸下來的碗櫥木門等可燃物品扔到灶臺上任其燃燒,并阻止其他人進入屋內,后火勢蔓延引燃室內其他物品,導致施某家房屋及屋內的家具、電器、生活用品等物品全部燒毀,后大火被消防部門撲滅。經勘查,施某家住宅與其它三戶住宅相連。經鑒定,被燒房屋及部分房內物品價值14432元。案發后,顧某的女兒已與施某夫婦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顧炳濤放火燒毀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放火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