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金湖法院作出裁定,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有關緩刑罪犯的管理規定的罪犯戴某,撤銷其緩刑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的判決。

 

戴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0630日,被金湖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8500元。經審理查明,戴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先后發生兩次嫖娼行為。為此,金湖縣司法局以戴某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有關緩刑罪犯的管理規定,于201171日書面向金湖法院建議撤銷戴某的緩刑。

 

法院審理認為,罪犯戴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國家行政法規,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裁定撤銷罪犯戴某緩刑二年的判決,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