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私自非法制造假冒注冊商標標識,再將制造好的假農藥包裝袋銷售給他人,以此手段牟利。昨日,該名男子一審被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元,沒收全部贓款。

 

20099月至20103月期間,被告人林元幸接受韋家駿(已判刑)的委托,在浙江省蒼南縣其個人經營的廠內,為韋家駿印制假冒注冊商標“銳勁特”、“愛貓”、“千金”的農藥包裝袋,累計印制假冒“銳勁特”標識的包裝袋13萬余件,假冒“愛貓”標識的包裝袋8萬余件,假冒“千金”標識的包裝袋13.2萬余件,非法經營數額為46900余元人民幣。2011325日,被告人林元幸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后退出全部贓款469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元幸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鑒于其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且被告人自愿認罪,并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合議庭綜合考慮各種情節,最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