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一八旬老伯未與子女商量便將自己名下的一棟房屋賣給他人,然而合同簽訂后卻又后悔了。近日,無錫南長法院調解了該起賣房糾紛,老伯為自己的“后悔” 買單5萬元。

 

楊老伯有三個子女,大兒子患有殘疾。老伴去世后,楊老伯一個人單獨照顧大兒子,其他兩個子女也經常來看望他們。由于年紀越來越大,楊老伯便想將自己住的一套房賣掉,然后搬到小兒子家住。今年初,楊老伯在未與子女商量的情況下,獨自與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價格為60萬,辦理過戶時間為2011315日至325日,違約則按合同總價款的10%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吳某在合同簽訂當天向楊老伯支付了15萬元的定金。然而其他兩個子女得知楊老伯賣房的消息后,立即表示反對,認為楊老伯要住過來沒問題,但那套房是祖產不能賣,而且殘疾的大兒子也沒有住處。楊老伯覺得子女說的對,便遲遲不肯辦理過戶手續,吳某遂將楊老伯告上法庭。

 

承辦法官在跟楊老伯及其子女溝通后,了解到他們知道違約的法律后果,也愿意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于家庭經濟條件不好,短時間內拿不出6萬元的違約金。在召集雙方面對面調解之后,吳某同意將違約金降低到5萬元,并給他們一定時間籌錢。而楊老伯也爽快答應會盡快將定金和違約金支付給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