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辦理年檢手續(xù),發(fā)生事故后保險公司能否主張免責?近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該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理賠款266779.1元。

 

201051日,李某駕駛其父李某某所有的蘇EFZ611號轎車與陳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陳某死亡。車輛管理所對肇事車輛檢測后認為該車制動及左外燈強度符合技術要求,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和陳某負事故同等責任,肇事車輛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201010月,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3628.24元,李某在交強險限額外賠償263979.1元。李某某因向保險公司理賠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

 

法院審理查明,201016日,李某為該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機動車輛保險,并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責任免除部分約定“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載明肇事車輛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輛,故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拒絕理賠,請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審理中,李某某向法院提供了辦案民警的咨詢筆錄,內容為“李某駕駛的蘇EFZ611號轎車在事故前不存在安全隱患,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保險公司對該份筆錄表示認可。

 

法院審理認為,未按期辦理機動車安全檢測手續(xù)不能必然導致保險人免除保險責任,檢測目的是確保通行車輛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通行對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危害,因此在被保險人駕駛未按期檢測且存在安全隱患的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險人能夠主張免責。本案中,雖然肇事車輛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但事故發(fā)生后由公安機關進行的車輛技術檢驗已明確“肇事車輛制動及左外燈強度符合相關技術要求”,辦案民警也陳述“肇事車輛在事故前不存在安全隱患”,且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故應認定該車輛在事故發(fā)生前不存在安全隱患。法院據此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支付理賠款,遂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就本案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釋明:從保險公司的角度考察,免責條款是對投保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中,保險人通過附加“按照規(guī)定辦理安全技術檢測手續(xù)”的義務限制保險人的權利,其本意應當是減少存在安全隱患的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從而增加自身的保險風險。

 

從國家強制機動車安全檢測的角度考察,設立機動車強制檢測的目的是保證通行機動車質量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通行對他人造成損害。

 

因此,保險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年檢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保險人援引約定條款主張免除保險責任的,法院應當堅持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區(qū)分情形作出認定:(一)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經公安機關檢測認定車輛發(fā)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隱患的,保險人可以據此免除保險責任;(二)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經公安機關檢測認定車輛發(fā)生事故前不存在安全隱患的,保險人不能免除保險責任;(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未對車輛進行檢測或雖進行檢測但已無法確定事故發(fā)生前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的,保險人可以免除保險責任。20111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已對此作出了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