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相城法院在立案審查過程中發現,基于逃避票據原因關系中的給付義務、挽回票據原因關系中的交易損失等原因,不少當事人涉嫌惡意濫用公示催告程序,損害利害關系人權益,擾亂金融秩序,應予以重視。

 

一、主要危害

 

1、損害合法持有人的權益。基于各種客觀原因,沒有及時在公示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的合法持有人,在票據到期日提示付款時才發現票據已經被除權,導致不能得到有效承兌,且往往不關注票據的無因性而只向直接前手追索,造成沉重訴訟負擔并帶來大量不確定風險。

 

2、損害貼現行的利益。在貼現后,申請人惡意偽報票據遺失、被盜等情況,申請除權判決。未及時申報票據權利的貼現銀行向付款行承兌時,其貼現業務因票據申請貼現人惡意偽報票據喪失而出現無法承兌的風險。

 

3、損害出票人的利益。因為除權判決不考慮票據的具體到期日,實際將票據到期日提前至除權判決生效日,等于通過判決變更了票據具體權利內容,也意味著出票人將蒙受了到期日與支付日之間的利息損失。

 

二、原因分析

 

1、公示催告方式有待完善。實踐中,公示催告主要是公布在人民法院報或其他法制類報紙上,公告位置位于報紙下端或中縫,字體明顯小于正常宣傳版面的字體,一般人不會關注到公告內容。同時受報紙讀者數量和查閱局限性的影響,造成利害關系人之間信息不對稱,致使合法持票人無法按期申報權利的情況屢有發生。

 

2、公示催告期限有待延長。民訴法第194條規定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少于60日,但是有的票據比如匯票的到期日最長可達9個月,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往往早于票據到期日,部分最后持票人只有在票據到期日請求付款時才知道手中票據已被公示催告,但票款早已支付給偽報人。

 

3、公示催告門檻有待提高。雖然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追究偽報人的規定,但是僅有一條尚顯單薄,況且對于適用條件、適用標準、對應法律責任、相關救濟等均未進一步明確。相關法律未規定公示催告的財產擔保要求,對申請公示催告的收費也較低,導致申請公示催告門檻較低,無法在申請成本方面對偽報票據加以防范。

 

4、除權申請審查有待嚴格。相關法律并沒有規定法院對申請人的實質審查義務,只是要求申請人提供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而且公示催告程序的終結與否主要取決于利害關系人是否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權利,此種審查方式不可避免給票據喪失偽報人以可趁之機。

 

三、對策建議

 

1、進一步創新公告方式。借助互聯網技術,專門設立公示催告查詢系統,將公告票據全部輸入數據庫,并為辦理貼現業務的銀行設立接口,一方面便于利害關系人及時查詢公示催告情況,以便于盡快申報權利,另一方面也方便票據的交易主體通過及時查詢票據狀況,避免受讓非正常狀態的票據,節約交易成本。

 

2、進一步規范相關期限。將公示催告期限設置為下限不少于60日,且不早于票據到期日起10日,確保票據權利人無論是否看到公告,在提示付款時均可發現其票據被已公示催告,避免票據因偽報而提前除權,也較為周全地維護付款人的期限利益。

 

3、進一步提高審查標準。適當提高申請公示催告程序的門檻,除了常規內容外,還應對其票據是否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等申請的理由進行重點審查,尤其是對申請人是否為票據最后合法持有人方面應要求其提供相關說明或者承諾,必要時提供相應擔保或者保證。一旦發現申請人在公示催告前已合法轉讓票據,其申請人資格就喪失,并將其列為撤銷之訴的理由。

 

4、進一步加強打擊力度。立法機關及時出臺相關解釋,將偽報票據喪失行為納入金融犯罪打擊范圍,以刑事責任的嚴厲性加大對偽報票據喪失之人的打擊力度,以達到讓偽報者怯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