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劉某某,曾因犯銷售假藥罪,于2010929日被淮陰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五百元。20103月的一天,被告人劉某某將其從非正規渠道購買的無證照的10盒標明云南優克制藥公司生產的批號20100104的腸胃舒膠囊,以每盒3.5元的價格,銷售給蘭陵堂藥房;2010331日,劉某某再次以每盒3.5元的價格,將無證照的54盒標明云南優克制藥公司生產的批號2010010420100308的腸胃舒膠囊向蘭陵堂藥房銷售時,因蘭陵堂藥房老板繆某報警而被漣水縣藥監局查獲。

 

經江蘇省淮安藥品檢驗所檢驗,該批腸胃舒膠囊鑒別項(1)薄層色譜未顯與去氫木香內酯對照品相同顏色的斑點,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另查明,云南優克制藥公司未生產過批號為2010010420100308,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20026695,規格:每粒裝0.4g的腸胃舒膠囊。

 

201139日,被告人劉某某到漣水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漣水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所含成份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且偽造批準文號的處方藥腸胃舒膠囊,系假藥,并且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其在實施第二起銷售假藥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其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故漣水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與前罪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并罰,決定執行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