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小輝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20103月,陳某通過啟東市博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在如皋建設銀行營業部申辦龍卡汽車卡,核定信用額度2萬元。陳拿到該卡后開卡并設置密碼后為還錢借給他人使用,至201117日從該卡惡意透支23926.97元,其中本金19915.42元,利息及費用4011.55元。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信用卡中心自20101019日起多次向陳催要,其拒絕歸還并關閉通訊設備逃避銀行催收,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信用卡中心于201141日報案,公安機關于2011510日在啟東市鑫之磊酒店內將陳抓獲。案發后,陳某將所欠本息全部退還銀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小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銀行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