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海兵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20111月,黃某為向張某索要欠款,讓楊某(已判刑)等人尋找張某。當月18日晚10時許,楊某等人發現張某并先后趕至啟東市匯龍鎮興都大酒店南大門,對躲藏于此的張某實施毆打,并強行將其推進面包車,經楊某同黃某聯系后,將張帶至一廠區對其實施看守。期間,黃某以要張某歸還欠款為由,責令張某脫掉衣服、跪在地上,用飲料澆張某,并用電警棍對張電擊、毆打。次日凌晨,黃某等人又將張某轉至市區某酒店房間繼續看守。當日,黃某等人又令張某吃生芋頭、對其進行辱罵、毆打、體罰,在張同意回家拿錢后,楊某等人將其帶至呂四港鎮,因張未拿到錢,又被帶酒店房間拘禁。期間,黃某等人多次對張進行侮辱、毆打、體罰,直至119日下午2時許,張某被公安機關解救。經鑒定,張某的損傷程度不足輕微傷。事后,張某對黃某等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在對張某實施非法拘禁期間,黃某提供冰毒并容留楊某人吸食。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海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實施侮辱、毆打,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黃海兵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均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海兵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