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放棄撫養費 生活拮據女兒兩度起訴母親
作者:小周 夏倩 發布時間:2011-07-04 瀏覽次數:579
父母離異時約定母親不需支付撫養費,但父親常年在外打工,拮據的生活讓劉萱不得不在2008年時向法院起訴要求母親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近年來,隨著物價上漲,劉萱再次訴至法院要求漲撫養費,這一而再再而三的增加撫養費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崇安法院審理了這起撫養費糾紛案件。
劉天和楊陽兩人是自由戀愛。2000年時,劉天大專畢業后來錫打工時認識了楊陽。楊陽是無錫本地女孩,乖巧體貼,這讓離鄉背井的劉天有了一絲歸屬感。但兩人的戀愛遭到了楊陽父母的強烈反對,認為劉天學歷低、工資低又是外地人,堅決不同意兩人談戀愛。在楊陽看來,劉天是個有責任感、有上進心的男孩,以后只要兩人生活上節約點不成問題。就這樣兩人結了婚,有了小孩。婚后,劉天時常要面對的是丈母娘的冷嘲熱諷,又由于時運不濟,劉天做生意賠了錢。五年后,兩人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劉天提出女兒劉萱由自己負責撫養長大,楊陽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隨后,劉萱隨父親去了徐州生活。為了給女兒創造一個好的生活環境,劉天將劉萱交由爺爺奶奶照顧,自己則外出打工。
2008年,創業失敗的劉天回到了老家。劉萱要求母親支付撫養費,卻被楊陽一口回絕。“當初協議寫明,劉天要求帶走女兒條件就是女兒以后的一切費用都由其承擔,既然把女兒帶走,我就沒有責任了。”面對母親強硬的態度,劉萱將其告上了法庭。經法院判決,楊陽需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直至劉萱獨立生活為止。近年來,隨著物價上漲,學雜費和日常開銷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劉萱選擇再次將母親告上法庭,要求上漲撫養費和爺爺奶奶平時照顧自己的委托監護費。
“我現在有自己的家庭,生活也不寬裕。他反而只需負擔一個女兒,我每月還支付300元撫養費,我不相信這還不夠?”無論法官怎么說,楊陽始終堅持自己的想法。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綜合確定,最后判決楊陽每月支付撫養費340元。
法官說法: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在本案中,劉天與楊陽協議劉萱由劉天撫養,劉天自愿放棄要求楊陽支付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的上漲,為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使未成年人能更好的健康成長,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是予以支持的。父母給付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用等,如委托監護費,不屬于日常基本所需的撫養費,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故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