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者陪綁“醉駕”者
作者:金佳 發布時間:2011-07-04 瀏覽次數:773
食色性也,食是人生的第一大事,尤其中國人在一起,凡聚會必吃飯,凡吃飯必喝酒,凡喝酒必一醉方休。而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喝酒的頻率與日俱增,再加上私家車的數量成倍增長,“醉駕”一詞像一匹黑馬闖進了我們的生活,伴隨著無數“醉駕”導致的悲劇的報道,“醉駕”也從一個新詞演變成了耳熟能詳的常用詞。“醉駕”違法,“醉駕”犯罪,這個道理已經逐漸深入人心,但是你知道嗎?和“醉駕”者一起喝酒的人如果不勸阻他人酒后駕駛,發生事故也有不可逃避的責任!
老鄉相聚一起喝酒
26歲的安徽省淮南市青年農民范堅強為了創業,來到服裝之鄉江蘇省常熟市,租住在該市尚湖鎮練塘顏巷村唐介上,召集了家鄉的親戚們在一起從事服裝加工。范堅強的兄弟范志強、妻子的堂弟祝新華均在其處干活,并都住在范堅強租住的房屋內,平時在一起吃飯,房租金、水電費、餐費均由范堅強統一支付,然后在各人的工錢中扣除。
2008年10月底,租住在常熟市尚湖鎮顏巷村(5)糧西11號、同樣從事服裝加工的老鄉古天和看見范堅強,向其詢問最近是否有活干,范堅強回答等有活干時告訴他。2008年11月4日下午4點鐘左右,范堅強打電話給古天和說:“活來了,你做不做?”古天和高興地說:“要做的!我晚上過來。”
平時,范堅強與祝新華每晚都要在租住的家里喝些酒。當天晚上,范堅強和祝新華在家喝酒時,古天和騎著自己的皖NSA231“雅馬哈”普通二輪摩托車來了,并自帶了酒菜與范堅強、祝新華一起喝酒。在喝酒時,大家談到酒后玩會麻將,三缺一,范堅強就打電話叫租住在河對面的老鄉祝道林過來一起喝酒。一會兒祝道林就來了,當晚古天和、范堅強、祝新華、祝道林四個人在范堅強家喝酒至晚七點左右。喝酒過程中,范堅強說喝完酒搓會麻將,祝道林說:“你光叫我來喝酒,沒說打麻將,我沒有帶錢,要回家拿錢呢!”但計劃不如變化,四人喝完酒后,范堅強剛好接了個邀約搓麻將的電話,就一個人到別人家去搓麻將了。剩下三個人,祝道林就說:“不如一起到我家去玩玩。”古天和說不想去了,祝道林與祝新華二人就離開范堅強租住處去祝道林家了,古天和是最后一個離開的。
酒后駕駛青年身亡
三個一同喝酒者各走各的路,誰也沒有想到古天和是騎摩托車來的,而他喝了不少酒,應該勸他醒了酒再走,或者干脆當晚不要再騎摩托車。而古天和本人也自信滿滿,一點沒有想到會出什么問題,徑自騎上自己的二輪摩托車獨自回家。
悲劇卻不可逆轉地在一瞬間發生了,在古天和騎到尚湖鎮顏巷村村道上由南向北行駛至尚湖鎮顏巷村平介趙施禮家小屋旁時,他的摩托車與行人錢付昆相撞,致古天和、錢付昆兩人受傷,二輪摩托車損壞。古天和倒地后即昏迷,后由過路人發現后向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報案。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后認為,該起事故中因當事人古天和受傷昏迷,僅有錢付昆的陳述,無其他證據印證,對雙方當事人在事發時的真實動態無法查明,而這一事實的查明將直接決定到當事人各方在該起事故中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因此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載明已經查實的事實。
發生交通事故后,古天和于當天入住常熟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醫院對古天和進行了乙醇檢測,檢測結果為2.33mg/ml。根據相關規定,乙醇達0.8mg/ml以上為醉酒駕車,古天和已達醉酒狀態且遠遠超標,顯然古天和當晚確實喝了不少酒。2009年5月19日,古天和出院。出院診斷為:特急特重型顱腦傷,腦疝,腦干傷,右側硬膜下血腫,腦挫裂傷,腦腫脹。古天和共花去醫療費97775.17元。
2009年5月28日,常熟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古天和的傷情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古天和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顱腦外傷,其損傷已構成道路交通事故Ⅰ級(一級)傷殘。古天和花去司法鑒定費760元。
2009年7月22日,年僅24歲的古天和在發生交通事故近九個月后撒手人寰,以生命的代價寫下又一出酒駕警世劇。
父母起訴陪酒者賠償
2009年12月28日,古天和的父母古小棟、李梅花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范堅強、祝新華、范志強、祝道林全部告上了法庭。古小棟、李梅花說:平時古天和與幾個被告關系不錯,經常在一起吃飯。去年11月4日,古天和應范堅強邀請,和其他三被告一起在范堅強家吃飯喝酒。席間,古天和在四被告的不斷勸說下,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四被告在明知古天和已喝醉的情況下仍沒有將其安全送回家,更加沒有勸阻古天和酒后不要駕車。當晚7時50分左右,古天和醉酒駕駛摩托車發生了交通事故,致其腦部嚴重受傷,當場昏迷,當時就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但已成了植物人。2009年7月22日,古天和永遠離開了我們。古天和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飲酒駕車的危害和后果,其肯定有責任。但四被告作為共飲者,應相互保護、相互提醒,盡量避免發生飲酒過量甚至醉酒的情形。四被告的行為雖然不是導致古天和受傷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為直接為古天和損害后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因此,四被告應承擔與其各自的過失行為相當的民事賠償責任。請求判令四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98105元、死亡賠償金147140元、喪葬費15834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3240元、護理費6400元、營養費37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20元、交通費368元、鑒定費7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418147元。
常熟法院于2010年2月3日和4月16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范堅強、祝新華、范志強、祝道林辯稱: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依據。原告所述古天和在2008年11月4日因范堅強邀請到范堅強家喝酒不是事實,古天和是自己帶了酒菜主動到范堅強家去的,在喝酒過程中,也不存在勸酒的行為。范志強沒有參與喝酒。晚飯吃完后范堅強等被告陸續離開,古天和是在被告走了之后自己堅持要走的,范堅強妻子還勸他不要走,但古天和堅持要走。在古天和死亡的事故中,四被告不存在過錯,也不是導致古天和死亡的原因,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主人擔責15%
常熟法院審理后認為:古天和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醉酒駕車的危害結果,但是其仍在醉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并發生交通事故。因此,古天和具有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范堅強為租住地的負責人,召集了祝新華、祝道林一起喝酒,其應當對共同喝酒的人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范堅強明知古天和是駕駛了摩托車來喝酒的,而且對古天和喝酒以后的狀態應當是清楚的,但是其對古天和沒有盡職盡責地履行勸阻、保護的義務,因此,范堅強對古天和因醉酒駕駛而造成的損害結果,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范堅強按15%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應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進行計算。具體為:
1、醫療費。原告的醫療費共計97775.17元,有醫療機構票據為憑,為治療所必需,予以認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古天和共住院196天,按18元/天計算,為3528元。原告主張2520元,法院予以準許。
3、營養費。經向本院法醫作咨詢,古天和的護理期限和營養期限可自其傷后至死亡時止,護理人數為2人。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參照法醫鑒定意見,原告主張古天和傷后210天給付營養費,法院予以準許。營養費按10元/天計算,為2100元。
4、護理費。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參照法醫鑒定意見,原告主張古天和傷后共240天予一人護理,護理費為6400元,法院予以準許。
5、交通費。原告主張368元,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予以認定。
6、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計算,為15833.5元。
7、被扶養人生活費。古天和發生事故時,原告古小棟為63周歲,應賠償17年;原告李梅花為55周歲,應賠償20年。原告主張按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5804元/年計算,法院予以準許。結合其父母共有三個子女的情況,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為71582.67元[(5804元/年×17年+5804元/年×20年)÷3人]。
8、死亡賠償金。原告要求按2008年度農村居民收入標準7357元/年計算,法院予以準許。結合古天和的年齡,死亡賠償金為147140元(7357元/年×20年)。
9、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0元,符合有關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10、鑒定費。原告主張760元,有鑒定機構的票據為憑,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原告可計算的損失為:醫療費97775.1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20元、營養費2600元、護理費6400元、交通費368元、喪葬費15833.5元、死亡賠償金14714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1582.6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鑒定費760元,合計人民幣394979.34元。應由被告范堅強賠償原告古小棟、李梅花人民幣59246.9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判決被告范堅強賠償原告古小棟、李梅花人民幣59246.90元。
接到一審判決后,范堅強萬分委屈,古天和不幸離世確實令人同情,但造成古天和死亡的原因是交通事故,又不是共同喝酒的行為,兩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古天和來自己的租住處共同喝酒,屬于社交層面的一種情誼行為,自己是好心讓他在自己家喝酒,怎么就有責任了?而且要賠償將近6萬元!范堅強不服一審判決,于2010年7月19日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自己沒有過錯,就不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蘇州中院審理后認為,造成古天和死亡的原因系交通事故,但發生該起交通事故時古天和已達到醉酒駕車狀態。古天和在發生事故前在上訴人范堅強家中喝酒,范堅強作為主人應對共同喝酒的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且范堅強明知古天和駕駛摩托車前來,并全程參與了整個喝酒過程,其應對古天和喝酒后的狀態完全了解,但范堅強在喝完酒后先于古天和離家外出,其未對古天和是否駕車回家進行判斷并勸阻,故范堅強應對古天和因醉酒駕車而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相應責任。原審法院確定范堅強按15%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范堅強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點評:
醉駕猛于虎,一幕幕酒后駕車導致的家破人亡的悲劇已經一次又一次地佐證了這一點。然而,依然有盲目自信者抱著僥幸心理,認為別人出事都是偶然的,自己不會出什么事情,照樣我行我素酒后駕車。此案中,古天和因此付出了自己年僅24歲的年輕生命,也給自己的父母家人帶來了一生的精神創傷,可悲可嘆。而此案帶給我們的教訓不僅僅在于此,而是醉駕者本身不僅要自負其責,而且共同喝酒的人也有著勸阻醉駕的責任和義務。如果你請客,如果你召集喝酒,作為主人對其他共同喝酒的人就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如果客人是駕駛交通工具來的,那么請謝絕客人的喝酒請求,或者喝酒后安排其不再駕駛自己的交通工具,這樣既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保護,也是對自己巨額賠償責任的避免。否則,就得像本案中的范堅強一樣,陪他人喝了次酒,不得不付出將近6萬元的經濟賠償。(本文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