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未盡注意義務 致人死亡仍需賠償
作者:滕家文 發布時間:2011-07-04 瀏覽次數:646
2010年4月4日,小貴駕駛二輪摩托車沿洪澤縣三河鎮洪澤湖路由東向西行駛至5KM+700M處時,與路邊水泥涵管相撞,造成小貴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路段由某建設公司承建,尚未交付使用,事故發生時,該路段北側路邊有兩個水泥涵管,小貴駕駛摩托車與其一水泥涵管相撞引發交通事故。
老年喪子的小貴母親,忍受著白發人送黑發人的巨大悲痛,在多次與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將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洪澤法院判決承建該路段的建設公司承擔部分民事責任,賠償小貴的妻兒母親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經濟損失102121萬元。該案被告建設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原告訴稱:小貴在外務工已有3年,2010年3月回來農忙,原以為生活從此會一點點變好,沒想到死神卻突然奪走了家中的頂梁柱。
被告建設公司辯稱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與其無關,公安部門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責任認定,證明受害人小貴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遂與該公司無關。其又稱該路段道路雖未交付使用但已具備通行條件,并且離事故發生地段約50米處立有限速20公里的標志牌,事故路段路面完好、干燥,視線良好,并非道路質量問題引發交通事故。建設公司認為他們對事故發生并沒有過錯,是為了方便群眾通行才允許行人通過的,做好事引發了壞結果,如果承擔責任實在冤枉。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交通事故中,小貴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頭盔醉酒后駕駛摩托車存在高度的危險性,未盡到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應適當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被告在工程尚未交付使用的情況下,沒有采取安全措施(消除路面障礙)造成他人損害,其怠于管理的行為與小貴車禍死亡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對因徐貴死亡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建筑公司承擔20%賠償責任,即作出上述判決內容。
法官點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對發生交通事故主體的責任認定,是一種行政性質的責任劃分,而非民事侵權行為的責任認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對被告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明確認定小貴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不應當承擔責任的答辯意見不予采信。
雖然建設公司是為了方便群眾通行,但是,做好事應當考慮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在做到充分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將好事做好,否則造成損害一樣承擔賠償責任。